蔡保远与马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24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2民初7327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初7327号
原告:蔡保远,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伟,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文政,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蔡保远与被告马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保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文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保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5312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49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4%,后被告未按约还款。
被告马文政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50000元。
2017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249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年利率14%;如到期不能归还,被告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原告。
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实际借款本金为250000元,2017年5月30日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本金324900元系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被告于2018年7月1日偿还利息4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对前期250000元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签订涉案《借款合同》,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涉案《借款合同》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被告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5312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马文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文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保远借款本息35312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7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范庆湖
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秀秀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