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24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民初1007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1007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朱铁一,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铎,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磊,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铎、孙洪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网站“青岛网络电视台(网站域名:qtv.com.cn)”上使用原告图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图片摄影、销售的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图片供应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并核发作品登记证书。“青岛网络电视台(网站域名:qtv.com.cn)”是由被告主办并经营管理的网站。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并经营管理的网站中采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的擅自使用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辩称,1.涉案网站中使用图片的行为系合法转载行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不存在侵权行为;2.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日期为2016年,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使用时间为2014年,早于作品登记时间,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存疑;3.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应交证据证明青岛市广播电视台接触了涉案照片;4.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所谓侵权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权力、损害社会公众行为;5.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未采取预防侵权措施,会诱使侵权发生,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以诉讼获利为目的,滥用权利、违反诚信。6.青岛市广播电视台有稿酬制度,转载照片可以获取稿酬,但是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公司未联系;7.即便涉案网站使用图片的行为侵犯了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过高;8.所转载栏目为我电视台网站下属三级栏目,访问量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作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公司系bji0045-0029摄影作品(作品主要内容为一个姑娘在为另一个姑娘包扎伤口)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16年1月27日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备案登记,作者雷恩(LaneOatey),登记证号:京作登字-2016-G-00016853。
二、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公证,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在其主办的www.qtv.com.cn网站中使用了上述图片,作为《养生警惕:4种伤口让你患癌丢性命》一文的配图。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对著作权权利人进行了阐述,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庭审中,原告出示了涉案bji0045-0029号相应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图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利。依现有证据可知,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摄影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的性质、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元。
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辩称在涉案网站上使用图片的行为系合法转载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bji0045-0029号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2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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