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4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敦敬,男,193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欣,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上诉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立平,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兴,山东青大泽汇(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玉,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姜立平与上诉人胡敦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上诉人胡敦敬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鲁028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人与姜立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姜立平所诉催促本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人拒不配合办理,与事实严重不符,姜立平从未催促过办理过户手续。姜立平提供的双方短信充分证明姜立平没有时间,连见面都没有时间,反而是上诉人多次催促见面,协商办理过户和未尽事宜,在对方拒不露面的情况下发送言语过激的短信内容,逼迫姜立平露面办理过户手续。庭审前在法官主持下姜立平两次拒绝调解,庭审中本人明确表态随时可以过户,而姜立平诉讼明显属于恶意诉讼,故意使本人遭受损失。如果姜立平拿出证据证明多次催促办理过户手续,本人服判。本人请求法院驳回姜立平诉讼请求的各项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代理人推断的违约,判决结果令人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姜立平二审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在涉案房屋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之后,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之前,双方曾一起到中介公司商议房屋过户事宜,但上诉人直接表示拒绝,让被上诉人方回去等着。而后,上诉人通过其子即代理人胡基欣明确表示预期违约,不仅以发送短信方式单方要求涨价,而且还针对被上诉人一家均非即墨区本地人的事实,进行口头上的威胁,被上诉人迫于无奈才选择诉至法院。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拒不露面、拒绝调解等内容,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在一审调解时,曾明确表示并实际作出了让步,但因未满足上诉人不承担分文诉讼费用之无理要求,上诉人拒绝调解,法院才作出了一审判决。如上所述,上诉人恶意违约事情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基于上诉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上诉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根据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违约方承担一切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起诉等相关的一切费用”的约定,律师代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均系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依约应由上诉人承担。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支出的上述合理必要费用,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以维护诚实信用之基本原则。
姜立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诉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2、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25000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3年7月1日,即墨市潮海街道办事处与上诉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征收上诉人胡敦敬原有的位于即墨市房屋,共安置房屋x户型1套、x户型2套、x户型1套。2015年7月10日,上诉人胡敦敬签订《房号确认书》,选择即墨古城片区C1安置区x号楼x户作为回迁安置房屋。上述房屋补偿协议、房号确认书均由胡基欣代上诉人胡敦敬签署。
2016年10月30日,被上诉人姜立平作为乙方(购买方)与上诉人胡敦敬作为甲方(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甲方同意将所拥有的即墨市古城片区C1安置区:x号楼x户房产出售给乙方,此房建筑面积80㎡(以房产证面积为准)。乙方已经对甲方以上房产状况做了充分了解,同甲方协定房产交易价格为440000元整,此价格包括房产配套费。此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付100000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其余款项支付方式为:银行贷款方式。乙方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交付甲方首付款250000元(含购房定金),房产余款190000元整于过户当日由乙方以银行贷款或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第二条、甲方保证此房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和经济纠纷,权属无任何瑕疵,同户籍、相关亲属及房产共有、所有人同意出售,同时需付清交房前的所有物业管理、水电、有线、通讯、煤气/天然气、暖气费用。第三条、甲方承诺在全款到账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且将此房内户口全部迁出,否则甲方每延误一天,按照壹佰元/天赔偿给乙方作为滞纳金,在房产产权转移办理过程中,甲方保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所有权转移手续。第四条、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时,过户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及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如遇税费调整、银行利率调整,新增加的部分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相关补充文件与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不能解决,则提请签约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违约方承担一切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起诉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备注:1、此房为拆迁分房,甲方保证此房产权清楚、无经济纠纷。此房下来房产证后15个工作日甲乙双方无条件配合办理此房的过户手续,如不配合,若甲方违约,赔偿双倍定金及首付款15万元,并按照15万元的银行同期利息4倍支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正常装修费用;若乙方违约,定金不退。上诉人胡敦敬及其儿子胡基宝、胡基欣、女儿胡基萍在合同上签字。被上诉人由其女儿姜珊珊代为签字,庭审中,被上诉人对该合同予以认可。
被上诉人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2016年12月4日、2018年1月6日通过其女儿姜珊珊银行卡向上诉人转账100000元、150000元、20000元,共计270000元;被上诉人于2019年2月26日将剩余购房款170000元打入法院账户。上诉人胡敦敬针对2016年10月30日、2018年1月6日的转账出具收条,胡基欣亦在收条上签字确认。
被上诉人提交其女儿姜珊珊与上诉人的儿子胡基欣的短信聊天记录:胡(2019年1月3日):不想谈,就算了,我准备违约,收回房子,该付的违约金、利息、装修费、本金都算给你,随时换锁,找好房子给你把东西搬出去,然后把老人搬进去。姜:叔!不是不想谈而是没时间谈,你想怎么谈?胡(2019年1月4日):一、违约金、利息、本金、装修费,最多付50万,利息和装修费都是以最高算的;二、未付款除以5500得出平方按每平方一万贰仟元计算。星期一前给我答复。姜:叔,我跟你说了我们现在没时间没精力去谈这些,我妈脑出血,脑干出血,都进重症监护室了,我们白天黑夜守着,挖屎挖尿的,当时卖房子的时候你们卖的就是老人的房子,我们买也是给老人养老的,现在我们装修好了,房子涨价了,你们要要回去给你们老人住?你们老人是老人,我们老人就不是老人了?于情于理良心上能过的去吗?胡:两选一,我把钱给你正好看病,我涨价给你没付的部分,已付的还照原价,现在卖房的都是这样办的,我把房弄回来,你们可以起诉,我连50万也用不了。50万我也是高价,如果不同意下个星期我就准备接收房子,我不想等了。姜:尾款还有十七万没付,你想怎么涨?胡:十七万除五仟五得出平方数按一万二,一平方算。姜:你这是要求在给你尾款17万的基础上多给多少钱?胡:你自己选择退房还是加钱,加多少你自己算。我赔付你的违约金还是利息装修都是算最高的,你自己算整房值多少钱,怎么算你们也得了大便宜,现在卖房的都这么办,我算仗义的了,把房子弄回来我更合适。十二月底前八十平方的最低卖一百零八万。行了,就这样了,帐自己算,我更希望你把房子还给我。姜(2019年1月6日):叔,我们最近一直在医院,我爸说再给我们两天时间我们想想办法再,我们现在不能协商协商吗?按你说的十七万除五仟五得出平方数按一万二,一平方算,这样是再多付你们19万吗?胡:这样吧,我再加二万,五十二万算我违约。胡(2019年1月9日):起诉了,我不管损失多少,我决定了违约,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2019年1月6日,被上诉人与山东青大泽汇(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所指派刘大兴等律师为姜立平与胡敦敬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为此支付律师费25000元。2019年1月10日,被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被上诉人为此支付保险费用600元。另查明,涉案房屋由被上诉人装修并入住,现登记坐落为青岛市即墨区户。上述事实,有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庭审陈述,被上诉人提交的房屋补偿协议、房号确认书、房屋买卖合同、银行客户回单、收条、短信记录截图、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经质证和一审法院审核,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被上诉人姜立平对其女儿姜珊珊代为与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追认,该合同系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姜珊珊与胡基欣的短信聊天记录,胡基欣明确表示要违约,虽然上诉人称未向胡基欣授权办理房屋买卖事宜,但房屋补偿协议、房号确认书均由胡基欣代上诉人签署,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上亦有胡基欣的签名,结合上诉人与胡基欣的父子关系及上诉人的年龄,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胡基欣有权代上诉人处理涉案房屋买卖事宜,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本案被上诉人已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律师费2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上诉人胡敦敬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二、上诉人胡敦敬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上诉人姜立平办理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过户手续;三、上诉人胡敦敬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姜立平律师费2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600元;四、上诉人胡敦敬履行完毕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后方可到法院领取剩余170000元购房款。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200元(被上诉人预缴),减半收取210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上诉人胡敦敬负担。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胡敦敬是否应当承担相应律师费用及保全担保保险费用。本案胡基欣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上诉人并未按约履行,胡基欣向被上诉人发送的短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载明其告知被上诉人不再履约的内容,上诉人对于其违约事实部分并未提出上诉,而其仅对应当负担的律师费和保全担保保险费用提出上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11条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本案系由上诉人违约所引起,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判决上诉人承担律师费用以及保全担保保险费用,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胡敦敬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解 鲁
审判员 管 磊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丽红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