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297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邓瑞成,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住青岛市城阳区。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瑞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宁广志
书 记 员 仇玉蓉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263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邓瑞成酒后驾驶鲁BXXX号小型轿车在后韩北村无名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后经检验,被告人邓瑞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邓瑞成于2019年5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邓瑞成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
的意见
被告人邓瑞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邓瑞成已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瑞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