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仕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21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民初2847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2847号
原告: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2号路。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晏维,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茜元,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仕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方路959号。
法定代表人:石远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芝,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该公司采购经理。
原告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仕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晏维、郑茜元与被告上海仕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26400元;2、判令被告分别以563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6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7日和4月16日,原、被告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产品,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取得被告出具的收货凭证,计货款人民币1126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仕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辩称,欠货款金额属实,基于当时原告有收购被告的意向,才签订该合同,合同文本是原告提供,被告当时无话语权,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为:2018年4月7日、4月16日,原、被告分别签订《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各1份,两份合同均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共聚造粒(灰白)PP(产品名称)64吨,货款金额为563200元;需方在收货地点对货物进行验收,在收到货物后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货到60天内付六个月银行承兑;违约方每日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未履行部分或延迟履行金额的万分之六作为违约金,违约行为连续达到15日仍未改正的,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未履行部分或延迟履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4月24日将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货物足量交付给被告,货款金额共计1126400元,并于2019年4月12日、4月26日分别将两份合同对应的发票足额开给被告。被告收到上述货物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收货证明》《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虽认为双方是基于原告收购被告的意向才签订该合同,且合同文本是原告提供,被告无话语权,但被告无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出具的收货证明,被告最后付款日应分别认定为2018年6月9日、4月22日,故违约金应自最后付款日次日起计算,认定235417.6元[(563200×15×0.0006+563200×20%)×2]。综上,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仕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货款1126400元、违约金235417.6元,共计人民币136181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9元,减半收取898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89.5元,由被告上海仕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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