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2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东岳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51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冷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村委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系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青岛东岳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和4月30日分别向上诉人在原审中留存的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二审开庭传票,上诉人已于2019年4月30日和5月3日分别签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上诉人亦不接听地址确认书的预留电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东岳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青岛东岳昌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鲁 宇
审判员 杨海东
审判员 于水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吕 菲
书记员 王小梅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