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07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403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40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0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刑检刑诉[2019]5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月6日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某建筑工地民工宿舍,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华为牌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杨某某VIVO牌和LG牌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窃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 023元。孙某某被当场抓获。

指控罪名

盗窃

量刑建议

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姜 冰

 

 

 

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曲 俊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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