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誉瀚与杨洪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08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1689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1689号
原告:张誉瀚,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杨洪乾,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张誉瀚与被告杨洪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誉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洪乾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誉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洪乾协助张誉瀚将斯巴鲁森林人品牌车辆过户至杨洪乾名下;2.诉讼费用由杨洪乾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7日13时,张誉瀚与杨洪乾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张誉瀚将其名下的斯巴鲁森林人品牌汽车(车牌号:鲁B×××××)卖予杨洪乾,合同签订后,张誉瀚将该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交付给杨洪乾,杨洪乾当时就付清买车款51000元。张誉瀚已经多次督促杨洪乾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杨洪乾至今未办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杨洪乾未到庭,无答辩。
张誉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7日,张誉瀚与杨洪乾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张誉瀚将其所有的森林人车辆(车牌号码为鲁B×××××)卖给杨洪乾,成交价格为51000元。庭审过程中,张誉瀚称在2018年6月17日合同签订当天,将涉案车辆已经交付给杨洪乾,杨洪乾支付车款51000元,现在涉案车辆仍未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机动车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车辆交付后,买卖双方应互相协助,完成变更登记。根据张誉瀚庭审陈述,涉案车辆完成交付后,但仍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张誉瀚要求杨洪乾协助张誉瀚将斯巴鲁森林人品牌车辆的过户至杨洪乾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洪乾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杨洪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誉瀚将斯巴鲁森林人品牌车辆(车牌号码为鲁B×××××)的过户至杨洪乾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洪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建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尹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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