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09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107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云,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青岛中盛阁文化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袁仲,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云及其辩护人袁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云用假身份“陈某”在青岛中盛某文化有限公司李某分公司(简称“中盛公司”,2017年4月13日注册,注册地:青岛市李沧区向阳路96号百通大厦2303室)任业务员,该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安排工作人员街头宣传以“免费赠送礼品”为由吸引顾客到业务部,由业务人员向社会人员宣传“收藏品投资理财”并诱导投资。陈某云明知上述情况,向社会人员宣传“收藏品投资理财”,以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开具《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收取投资资金,承诺每月发放利息,投资到期后返还本金或者劝投资人继续理财。至2017年12月20日中盛公司关闭时,陈某云向刘某1、王某1、傅某、邵某等13人收取“收藏品投资理财”投资资金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左右。陈某云将收取的投资款上交中盛公司,该领取部分工资和提成(投资额2.5%-8%)共计约人民币10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陈某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云认罪、悔罪,系从犯、初犯;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并退赃,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云于2018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任命书、负责人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青岛中盛金藏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青岛雅藏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青岛中盛金藏商贸有限公司李某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青岛中盛阁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1份;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4份;证人傅某的证言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2份;证人赵某的证言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1份;证人邵某的证言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2份;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其提交的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复印件2份;证人刘某3的证言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1份;证人庄某的证言、调查笔录表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1份;证人白某的证言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1份;证人于某的证言、调查笔录表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4份;证人姜某的调查笔录表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1份;证人江某1的调查笔录表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6份;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其提交的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3份;证人盖洪林的证言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2份;证人江某2的证言、调查笔录表及其提交的青岛中盛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收藏品全国统一发票各4份;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证人邵某、傅某、盖洪林、姜某、王某2、白某、江某1、江某2、刘某3、赵某、刘某2、庄某、王某1、徐某、梁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云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该如实供述罪行,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某云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易小云
人民陪审员  王建义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松建
书记员郭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