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特4号
申请人:林连峰,男,汉族,1948年12月13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男,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孟繁英,女,汉族,1947年10月2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男,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林连峰、孟繁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林连峰、孟繁英称,林连峰与林宝森系父子关系,孟繁英与林宝森系母子关系,2018年10月31日2时许,林宝森随“鲁荣远渔897”号船在S31°00′、W21°50′海域作业时失踪,经长时间搜救未果,申请宣告林宝森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林宝森,男,汉族,1970年3月2日生,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社,公民身份号码:,已离婚,系申请人林连峰、孟繁英的儿子。2018年10月31日11时许(事发海域S31°00′、W21°50′时间2018年11月31日2时许),林宝森随“鲁荣远渔897”号船在S31°00′、W21°50′海域作业时失踪。2018年11月20日,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林宝森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林连峰、孟繁英申请宣告林宝森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林宝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宝森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林宝森随船出海作业时失踪,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其已无生还可能,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林宝森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林宝森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波
审判员 马卫东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曲燕军
书记员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