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来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5-06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刑初130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来福,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户籍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2000年8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5月27日执行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晓文,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来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来福及其辩护人杨晓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陈来福释放出狱后,与其妻渠某共同租住在本市市南区善化路XXXXXXXXX户,期间二人常因琐事发生口角。2018年12月11日13时许,陈来福与渠某行至本市市南区门前处时,陈来福捡起绿化带旁石头,从后侧拽住渠某的头发,手持石头击打渠某头部数下,致其倒地后又连续击打渠某头部,致渠某昏迷,陈来福欲离开现场时又再次返回捡起石头击打渠某头部三下。后被告人陈来福逃离现场并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经法医鉴定:渠某头面部皮肤创口长度累计超过8cm,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挫伤、口唇挫伤及双眼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来福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来福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告人陈来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来福系自首;被告人陈来福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勘验卷宗、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来福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孔某、马某1、李某、马某2、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前科判决、户籍证明、罪犯档案、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来福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来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来福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陈来福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来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丽萍
人民陪审员  潘 蕾
人民陪审员  李淑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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