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2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417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4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霞,女,1988年9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陕西省富县,暂住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霞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霞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6月起,被告人李霞在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曹县路35-9号怡和祥按摩院内,负责接听电话、指引嫖客到店、介绍卖淫女并收取嫖资等工作。
2017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霞在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曹县路35-9号怡和祥门头店内,通过电话联系,介绍程某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任某卖淫,介绍倪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耿某卖淫。后任某与程某在201房间被当场查获,耿某与倪某在202房间被当场查获。
后被告人李霞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照片等;2.证人程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霞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霞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霞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霞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霞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对李霞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聪聪
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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