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29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437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437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2015年10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刑检刑诉[2019]282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3日22时2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四轮电动轿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 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缴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红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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