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凯诉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2019-04-2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5357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19)鲁0203民初5357号

原告

原告:周国凯,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尧虹,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臧远佳,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61UE3W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19年4月29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

请求

1、解除周国凯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的《会员协议》;2、凯普菲公司返还9350元;3、诉讼费由凯普菲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周国凯于2018年10月27日在凯普菲公司DF健身房续期购买价值3000元健身卡,约定原会员卡到期后可继续使用期限3年,另购买6600元游泳课,游泳课未上。凯普菲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张贴通知闭店至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意见

协议均认可,费用应从入会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入会

时间及证据

2018年10月27日签订《会员协议》

期限

健身卡3年

健身卡金额

3000元

游泳课程

时间及价值

2018年10月27日,游泳课30节,6600元

残值情况

健身卡剩余1010天,残值2750元、游泳课残值6600元

周国凯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签订的《会员协议》合法有效,周国凯已按照约定交纳费用,凯普菲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现凯普菲公司不再正常经营,周国凯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未接受服务期间费用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返还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时间予以结算。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裁判主文

一、解除周国凯与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

二、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国凯9350元。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由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 曹佳琳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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