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9)鲁0203民初5376号 |
|||||
原告 |
张辉,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尧虹,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告 |
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臧远佳,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61UE3W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立案日期 |
2019年4月29日 |
|||
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是否公开审理 |
是 |
|||
原告 起诉意见 |
诉讼 请求 |
1、解除张辉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的《会员协议》;2、凯普菲公司返还未提供健身费用2374.2元;3、诉讼费由凯普菲公司负担。 |
||||
事实和理由 |
张辉于2018年10月18日在凯普菲公司DF健身房购买价值2688元健身卡,合同约定使用期间2年,于2018年11月14日购买价值22.2元私教1节、游泳课1节,均未上课。凯普菲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张贴通知闭店停业至今。请求判如所请。 |
|||||
被告 答辩意见 |
协议均认可,费用应从入会日期开始计算。 |
|||||
认 定 的 事 实 |
申请入会 时间及证据 |
2018年10月18日签订《会员协议》,办理单人2年卡,交费2688元;同年11月14日交费22.20元,购买双十一游泳体验1次、双十一私教体验1次。 |
||||
期限 |
2年 |
|||||
健身卡金额 |
2710.2元 |
|||||
私教课程 时间及价值 |
双十一游泳体验1次、双十一私教体验1次,合计交费22.20元 |
|||||
残值情况 |
单人健身卡剩余时间636天,残值2342元;游泳体验、私教体验合计22.2元。 |
|||||
裁 判 理 由 |
张辉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签订的《会员协议》合法有效,张辉已按照约定交纳费用,凯普菲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现凯普菲公司不再正常经营,张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未接受服务期间费用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返还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时间予以结算。 |
|||||
裁判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
|||||
裁判主文 |
一、解除张辉与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 二、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辉2364.2元。 |
|||||
迟延履行责任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诉讼费用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由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
|||||
上诉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
审判员 陈 妙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述瑶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