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孝斌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29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264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26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韩孝斌,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辩护人
情况
尹燕燕,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方星,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孝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 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柳忠晓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234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2月26日14时46分许,被告人韩孝斌醉酒后驾驶鲁BXXXX号轿车沿双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埠立交桥下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提取的被告人韩孝斌的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29.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韩孝斌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韩孝斌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被告(辩护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该系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
本院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孝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