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娇、青岛睿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4-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2442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2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柱,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腾,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睿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545号3009。
法定代表人:徐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娇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睿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德教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柱、高越腾,被上诉人睿德教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娇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睿德教育向任娇支付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17654元、2017年12月份工资差额345元、2018年1月份工资1381元;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睿德教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任娇与睿德教育存在劳动关系。在一审庭审中,根据任娇提交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证据,可以得知睿德教育的注册地为英杰数码港,结合睿德教育的证人范某、黄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也可以证实睿德教育的实际办公地址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的地址一致,况且该地址与“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的宣传和经营地址也完全相同。故,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充分证明睿德教育的实际经营地址位于英杰数码港这一事实。而一审法院未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二、“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不是商事活动的主体,不具有经营教育培训的资质,仅是睿德教育对外宣传的标语。李玲系睿德教育的监事和实际经营人,其在合同和交费凭证上签字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以“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名义对外经营的责任和后果应由睿德教育承担。任娇在“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工作,与睿德教育建立劳动关系。三、任娇作为劳动者,受睿德教育的管理,处于被支配的弱势地位。通过任娇提交的股东决定、工资计算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任娇与睿德教育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任娇与睿德教育存在劳动关系,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改判支持任娇的诉讼请求。
睿德教育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睿德教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睿德教育无需向任娇支付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1765.4元;2、判令睿德教育无需向任娇支付2017年12月工资差额345元、2018年1月工资1381元;3、由任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青岛耕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玲,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任娇的社会保险由青岛耕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缴纳。任娇在位于英杰数码港“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担任过老师,“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公众号的帐号主体为个人。李玲在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先后多次向任娇付款。李玲与青岛英杰数码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的房屋开办了“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并向该公司缴纳“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睿德教育的证人范某、黄某的孩子都在“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学习,学费都交给了李玲。
2017年9月28日,李玲与青岛市黄岛区图书馆签订流动图书服务协议,负责管理流动图书并在单位内开展免费借阅。李玲与睿德教育的法定代表人徐葆系夫妻关系,李玲系睿德教育的监事。
2018年4月2日,任娇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睿德教育支付任娇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1979.20元、2017年12月工资差额345元、2018年1月工资1381元。2018年5月30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18]第20365号裁决书,裁决:睿德教育支付任娇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1765.40元、2017年12月工资差额345元、2018年1月工资1381元。睿德教育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任娇在李玲经营的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担任老师期间,工资由李玲发放,社会保险由李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青岛耕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缴。李玲虽系睿德教育的监事,是睿德教育法定代表人徐葆之妻,但不足以证明李玲经营的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与睿德教育有关。因此,任娇主张与睿德教育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任娇要求睿德教育支付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017年12月工资差额、2018年1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任娇要求睿德教育支付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1765.4元、2017年12月工资差额345元、2018年1月工资1381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任娇承担。
二审期间,任娇提交证据一、睿德教育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睿德教育的住所地于2018年7月24日由黄岛区3009(即英杰数码港3楼)变更为黄岛区江山南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现在该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在营企业,从而能够证明在2018年7月24日之前睿德教育的经营地址在英杰数码港3楼。睿德教育质证称,对工商登记信息没有异议,但睿德教育未在注册的地址进行经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其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睿德教育依据该责令改正通知书将地址迁至睿德教育法定代表人的住所。睿德教育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均证明睿德教育并未实际经营,工商登记显示的在营与企业是否属于经营状态不是同一概念。本院认为,睿德教育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二,任娇申请证人董某出庭作证称,其于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12月20日在睿德教育工作,担任市场教务和前台。应聘的地方是七色花阅读馆,申请微信公众号时要用公司的名字写,老板说公司名是睿德教育。因为审核比较麻烦,后来用的是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名称。董某被睿德教育辞退后,在前程无忧找工作,不想被该公司看到简历,前程无忧有一个不让该公司看的选项,董某就把睿德教育加了进去。睿德教育质证称,1、证人演示的手机页面是证人自己的操作,并不能证明与睿德教育之间有直接的关系。2、证人没有提交自己与睿德教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证人也自认工资由李玲发放,在工作期间没有见过任何与睿德教育有关的材料。综上,其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任娇所要证明的事实。本院认为,睿德教育对证人的证言不认可,且不能证实任娇与睿德教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睿德教育的住所地于2018年7月24日之前位于黄岛区3009(即英杰数码港3楼),李玲系睿德教育的监事,且是睿德教育法定代表人徐葆之妻,但任娇是在位于英杰数码港“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担任过老师,任娇的工资均由李玲支付,“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公众号的帐号主体为个人,开办“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的房屋由李玲与青岛英杰数码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该公司缴纳“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的水电物业等费用,且任娇的社会保险由李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青岛耕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缴。因此,即使睿德教育的住所地位于英杰数码港3楼,也不能证明“七色花中英文阅读馆”所雇用的人员就是睿德教育的员工。任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睿德教育的员工,对关于其与睿德教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任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任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雄心
审判员  李晓波
审判员  孙秀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甜
书记员  于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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