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19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久辉,男,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二井镇建革村1组42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龙,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二庙乡徐村789,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谢久辉因与被上诉人孟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久辉,被上诉人孟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久辉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谢久辉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孟祥龙承担。事实和理由:所有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孟祥龙与上海斐讯数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公司)是合作伙伴关系,孟祥龙应对斐讯公司进行全面了解后经营产品,但其未经查实为斐讯公司做虚假宣传,为自己谋取了利益,给谢久辉造成了损失,应对经营的产品承担责任。谢久辉与孟祥龙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谢久辉作为消费者是基于对孟祥龙(开网店并是本地人)的宣传,6个月返还所付价款3498元才购买该产品,即0元购机,但6个月到期后款项并未返还谢久辉,孟祥龙作为经销商宣传返利促销,就应对其宣传内容负责。斐讯公司兑换维C活动是斐讯公司的霸王条款,为了让消费者二次消费,维C兑换产品比市场价格高出一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其追偿,因此谢久辉要求孟祥龙返还3498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改判。
孟祥龙辩称,上诉人购买斐讯公司产品,斐讯公司有兑换的流程和操作的方式方法,上诉人不应对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而应参照斐讯公司官网的兑换流程及步骤来实现其理解的斐讯公司的返现。一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久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孟祥龙向谢久辉返回购物款3498元;2.请求依法判决孟祥龙向谢久辉赔偿损失10494元;3.本案诉讼费由孟祥龙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孟祥龙代卖华为、小米、上海斐讯等品牌小家电。2018年4月22日,谢久辉通过微信向孟祥龙询问孟祥龙处产品的名称及价格。后谢久辉于2018年4月24日向孟祥龙微信转账3498元在孟祥龙处购买斐讯牌电视盒子及斐讯牌音响一个,现产品由谢久辉使用六个月之久,庭审中谢久辉称购买产品无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虽然谢久辉、孟祥龙双方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谢久辉向孟祥龙支付购货款3498元,孟祥龙将谢久辉购买的产品交付谢久辉,谢久辉已经使用六个月之久,谢久辉与孟祥龙双方的行为均表示对双方买卖行为的认可。谢久辉主张根据其与孟祥龙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孟祥龙回复的“都是全额返还的”即认定其购买的产品是“0”元购,孟祥龙应向其返还3498元,对此孟祥龙不予认可,认为其在传递上海斐讯公司的方案,对于该方案具体返还什么,如何返还孟祥龙也不清楚。根据谢久辉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谢久辉询问孟祥龙体脂秤有无货后,孟祥龙的回复是“俩月返,对的,都是全额返还的,斐讯的”可知孟祥龙给谢久辉的每条回复并不是针对谢久辉的询问,孟祥龙所称的“都是全额返还”具体返还方案,返还时间,哪些品牌包含在返还方案中双方均没有进行明确约定,谢久辉称孟祥龙所说的“智能家居的都有”是指孟祥龙处的所有产品都包含在返还范围内,但是根据谢久辉与孟祥龙双方的聊天,孟祥龙未明确说明智能家居的都在返还范围内,孟祥龙的该句话还可以理解为孟祥龙处的产品智能家居的都有。再者按照一般消费者的心理,在卖家提出全额返还后,消费者会具体问清楚产品如何全额返还,以防上当受骗。在该案中谢久辉未向孟祥龙询问全额返还的的具体产品、具体返还数额、返还期限的情况下即认为所购产品能全额返还并向孟祥龙支付货款,也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再根据商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卖家如若向消费者推出“0”元购活动,一般是存在前提条件的,无任何前提买家不花一分钱即白得该产品,也不符合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庭审中孟祥龙称上海斐讯公司对当时活动的现在解决方案是消费者可以兑换其他等价值的产品,但谢久辉不同意该解决方案,坚持要求孟祥龙退还其交付货款。综上,根据谢久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孟祥龙向谢久辉明确承诺购买产品是“0”元购,对谢久辉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谢久辉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谢久辉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上诉人谢久辉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斐讯公司官网截图5页、今日头条截图1页、斐讯公司的广告打印件1页,证明:2018年6月20日之前斐讯公司进行“0元购”活动,6月21日后因与斐讯公司合作的联璧金融公司、华夏万家公司出现问题,斐讯公司取消了之前承诺的“0元购”活动。
被上诉人孟祥龙质证称,对斐讯公司官网、今日头条截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斐讯公司广告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事项没有异议,斐讯公司确实有“0元购”活动,斐讯公司现在也存在,至今还有“0元购”活动,上诉人参与的活动没有取消。
证据二、手机APP返现截图3页,证明:2018年6月20日之前是可以返现的,但现在无法返现了,从手机APP操作失败。
被上诉人孟祥龙质证称,对证据二真实性不确定,斐讯公司有具体操作流程和步骤,孟祥龙没有购买过这些产品,不知道是否是正确的。如果是真实的,该证据也与孟祥龙无关,软件不是孟祥龙开发,产品也非孟祥龙生产,孟祥龙只是根据顾客需要提供相应产品。
二、孟祥龙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斐讯公司公告,证明:2018年6月20日之后斐讯公司在官网上发布公告,对因其与联璧金融公司的合作问题导致无法通过APP操作使用作出详细说明,与销售方没有关系。
上诉人谢久辉质证称,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斐讯公司确实发布过上述公告。
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谢久辉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谢久辉提交证据二,因系谢久辉自行操作的截图,且谢久辉亦认可操作失败的原因系因与斐讯公司合作的联壁公司原因所致,本院对此是否采信将结合本案案情及其他证据综合作出认定。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二审庭审中谢久辉提交斐讯公司通过官网公布的0元购机活动方案:购买指定型号的产品即可获得一个K码,扫描包装上内卡片上的二维码,下载APP,注册账号并激活K码后,可获得与产品等值的礼包,礼包到期后可兑换成现金并提取。“0”元购模式由斐讯联合上海联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华夏万家(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并对该模式负责,通过注册联壁金融或华夏万家金福APP并实名认证进行K码激活。
2018年6月21日之后斐讯公司陆续发布《公告》、《致合作伙伴书》、《维C和维B兑换及使用规则》,对参加斐讯和合作伙伴联璧营销获得的消费者,斐讯承诺已售出硬件产品的K码由斐讯公司负责协调处理。
谢久辉提交今日头条发布的警情通报,载明:公安机关陆续接到群众报案,华夏万家金服P2P平台相关人员、联壁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谢久辉主张因斐讯公司、联璧公司问题,导致2018年6月20日之后无法继续在APP操作返现,6月20日之前的操作也因App原因无法取出现金,因此斐讯公司发布后续公告将返现调整为兑换等值产品的方案,但其不同意兑换,主张可兑换产品的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坚决要求按原方案返现。
二审庭审中谢久辉认可孟祥龙并未承诺由其返现。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孟祥龙是否应向谢久辉返还购物款3498元并赔偿其损失。
谢久辉从孟祥龙处购买案涉产品,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若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可要求退货返款。但在本案中,谢久辉并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使用已有六月之久,故谢久辉要求孟祥龙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谢久辉主张的虚假宣传问题,谢久辉虽从孟祥龙处购买案涉斐讯公司的相关产品,但其自认系依据斐讯公司关于“0元购”方案的宣传购买斐讯公司产品,且从谢久辉自行提交的证据来看,相关的0元购模式是由斐讯公司与华夏万家公司等合作开展,并对该模式负责,后因斐讯公司的合作伙伴涉嫌犯罪原因导致全额返现方案无法继续履行,谢久辉购买产品后通过其手机下载APP实际操作了部分返现流程,通过流程的操作对于0元购方案的相关主体亦应明确知晓,同时谢久辉二审庭审中亦认可销售方孟祥龙并未承诺由其返现,因此谢久辉主张孟祥龙虚假宣传,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谢久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谢久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亚梅
审判员 盛新国
审判员 温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润之
书记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