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70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3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文盲,群众,无业,住山东省苍山县。2005年1月31日因犯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罚金4万元,201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季明森,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季明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可以帮助冯某1拿到山东省钢铁集团日照公司物业管理项目,需要从中要打点领导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10万元。
2、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有熟人能买到黄岛区凭海临风小区便宜房子,需先交付首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20万元。
3、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可以帮助冯某1在山东大学即墨校区干物业管理,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3万元。
4、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可以买到黄岛区凭海临风便宜房子,需先交付首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0万元。
5、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可以买到黄岛区凭海临风便宜房子,需先交付首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2人民币8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被害人冯某1、周某、冯某2共计人民币6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能够拿到项目需打点关系、能买到房子需要支付首付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被依法追缴发还,对其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有坦白行为;2、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查获部分赃款并已退还给受害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2019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租住的王台镇东村建筑公司家属院最南侧居民楼(9号楼)3单元4楼西户搜查,搜查到赃款现金34400元及名片一盒、银行卡四张,公安机关予以扣押。2019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34400元发还给被害人冯某1。
同时查明,2018年12月19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冯某1和周某报警后,民警及时展开调查,经侦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刘某某,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9日对刘某某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对刘某某批准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列为在逃人员。2019年1月11日,公安机关经过摸排侦查,在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田家窑村81号将刘某某抓获,刘某某对其诈骗他人财物共计61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有坦白行为以及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查获部分赃款并已退还给受害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的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30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冯某11956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20万元,退赔被害人冯某2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旭晶
审判员 欧晓彬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崇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