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9-04-25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民特3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特3号
申请人:张斌,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张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亚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斌称,其女王亚梦,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张斌称,王亚梦是我捡来的,可能是早产儿,从小发育迟缓,四岁才会走路。现在也就是一米四左右,不大说话,说话也不清楚,不知道一加一等于几,生活不能自理,智力××二级。能行走,但不能照顾自己。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亚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斌为监护人。
经审查,王亚梦系张斌与其夫王伟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二人另生育一女王亚男,1999年张斌与王伟国离婚。2015年王亚梦被认定为智力××人,××等级二级,监护人为张斌。
申请人张斌称,其愿意担任王亚梦的财产代管人。王伟国、王亚男当庭表示同意张斌担任王亚梦的财产代管人。
经申请人申请,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王亚梦的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对王亚梦进行精神检查,并作出分析说明:据卷宗及综合调查材料,被鉴定人王亚梦自幼智力低下,小学文化(弱智),无业,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其养母照顾。精神检查:青年女性,意识清,定向力完整,接触被动,问话能答,答话切题,思维贫乏,未查及幻觉及妄想,注意力尚可,记忆力可,计算力下降,智能轻度下降,一般常识、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及领悟力均下降,情感幼稚、欣快,意志活动减退,部分自知力。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有社会功能缺陷。简易智力检测量表:总分小于等于7分,建议考虑认知下降。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王亚梦符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F70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虽然其对自己财产的保管有部分认识,有一定自我保护意识,但是由于受××影响,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与愿望、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够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鉴定组认为王亚梦应当被界定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为此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9]青精鉴字第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限定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亚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斌作为王亚梦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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