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5501号
原告: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14340296R。
法定代表人:刘金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刚,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伊顺冷食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经营者:王建侠,女,1976年6月7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刘金辉,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原告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伊顺冷食店、刘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伊顺冷食店(以下简称伊顺冷食店)、刘金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柯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给付原告货款80064元、违约金6405.12元(80064元×24%÷12×4,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2.被告一支付原告以80064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3.被告二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唐山市开平区伊顺冷食店发生购销业务关系以来,截止2018年12月17日累计拖欠原告货款80064元、违约金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一拒不按约定付款;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对被告一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伊顺冷食店、刘金辉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9日,澳柯玛公司(供方)与伊顺冷食店(需方)、刘金辉(担保人)签订《澳柯玛冰柜2018年购销合同》,约定,一、货物名称:澳柯玛冰柜,规格型号:SD-338HA,单价1668元,数量60,金额100080元,合计金额拾万零捌拾元整,¥100080。二、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按国标GB/T8095.3-1995执行,按1995[458]号文件实行三包。三、《订购通知单》(以下简称:订单)的执行:需方订货时,应距交货期不少于15日向供方书面下达订单,以便供方安排生产、发货订单应写明交货的时间、地点、型号、数量及收货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供方应在收到后2日内确认该订单并交付需方,订单生效(不包含贴画确认时间);供方如对需方订单进行修改,需方应在1日内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则供方修改后的订单对供需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订单指定的收货人在供方商品销售出库单上的签字或盖章视为需方收货。……六、验收期限:需方收货后,需在五日内验收,逾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八、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电汇,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剩余80%货款于2018年8月15日前回清。九、违约责任:……2、需方逾期付款,每延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十一、担保人对需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货款本息、违约金及供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担保期限至合同期满后5年。十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如有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十三、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澳柯玛公司、伊顺冷食店均在合同中加盖公章。刘金辉在担保人处签名、摁印。
2017年11月11日,伊顺冷食店的经营者王建侠向澳柯玛公司支付货款13344元。同年11月18日,伊顺冷食店的经营者王建侠向澳柯玛公司支付货款6672元。同年12月22日,澳柯玛公司向伊顺冷食店发送60台冰柜。后澳柯玛公司向伊顺冷食店、刘金辉催要欠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伊顺冷食店向澳柯玛公司订购60台冰柜共计100080元、刘金辉系担保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伊顺冷食店已向澳柯玛公司支付货款20016元(13344元+6672元),还应支付货款80064元(100080元-20016元)。澳柯玛公司、伊顺冷食店及刘金辉在《澳柯玛冰柜2018年购销合同》中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刘金辉作为担保人应对伊顺冷食店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刘金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伊顺冷食店追偿。
澳柯玛公司主张伊顺冷食店给付欠款80064元及以80064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澳柯玛公司主张刘金辉对伊顺冷食店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澳柯玛公司主张违约金6405.12元(80064元×24%÷12×4,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应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伊顺冷食店、刘金辉均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唐山市开平区伊顺冷食店给付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欠款80064元、违约金6405.12元等共计86469.12元;
二、唐山市开平区伊顺冷食店给付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以80064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上述第一、二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刘金辉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刘金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开平区伊顺冷食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元,减半收取1013.50元,由唐山市开平区伊顺冷食店、刘金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