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2144号
原告:杨义霞,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开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044193X7。
法定代理人:崔金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中,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义霞与被告青岛开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数控设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义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被告开拓数控设备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2018年7月,原告回家休产假,同年8月20日休完产假后回被告处上班。被告要求原告辞职,原告不同意,后被告停止原告工作,让原告先去与客户对账,被告出具《差价确认说明》,让原告先签字,以便随后与客户核对,原告签字后,被告第二天便与原告解除合同,并于次日(2018年9月19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于法院,请依法判决。
开拓数控设备辩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作为采购业务负责人,账务与实际不符,金额超过10000元,被告依据公司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原告杨义霞于2014年3月16日到被告开拓数控设备从事采购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开拓数控设备青开拓[2016]企制度第20160906号文件《员工手册》第六章员工奖惩第6.6.4条辞退规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辞退,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被辞退者自考核当月起不再享受所有奖金和绩效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办理……(26)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财务与实际不符,金额超过壹万元的严重失职行为者。2016年12月22日,杨义霞在《员工手册》签收表上签字。
差价确认说明记载:“确认内容:1、所供钣金件单价12元/kg,2016.12-2017.4月经查出入库中未按照标准实际单重入库核算,造成比实际重量多余入库合计1846公斤,业务负责人;杨义霞与客户沟通后按照2000kg扣除多余差价24000并开发票;2、所供件MLMA-0160,业务负责人:杨义霞未经与客户确认单价,核对开票时客户也未审核就直接开票入账,后经客户发现重新调价补差价并开差额发票,差价34340元。”杨义霞在两项确认内容后的业务负责人处签字。
2018年9月15日,开拓数控设备作出青开拓[2018]企通报第20180919号文件《关于辞退生产部杨义霞的情况通报》,内容如下:2018年9月15日,公司关于生产部员工杨义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召开了会议。本年度采购部门在核对产品采购及入库账目时,发现员工杨义霞在2016年12月-2017年4月五个月期间,未按照标准实际单重入库核算,核对期间多次提醒,杨义霞本人均未能提供差额数据,最终公司经过核查,存在多入库材料1846公斤,涉及金额约24000元;另所供件MLMA-0160,杨义霞未与客户确认单价,经客户后期发现重新调价补差价并开差额发票,差价金额34340元。根据《员工手册》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将按规章予以解除与杨义霞的劳动合同关系。为保持本次决议的公开公正,特向全体职工作此说明,如有不同意见请9月18日前书面告知公司企管部。
2018年9月19日,开拓数控设备与杨义霞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杨义霞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60元。
2018年11月12日,杨义霞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开拓数控设备支付杨义霞赔偿金33600元。2019年1月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青黄劳人仲案字[2018]第12605号裁决书,驳回杨义霞的仲裁申请。杨义霞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
杨义霞称,开拓数控设备从未组织杨义霞学习过《员工手册》,只是在其入职后让其签字,杨义霞从未见过《员工手册》。《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没有经过工会或其他程序讨论并到工会备案。差价说明所记载的内容并非杨义霞的业务范围,杨义霞是应开拓数控设备的要求处理该两项事务。第一项确认内容应由过磅员和库管员负责。第二项确认内容公司的采购价格,需由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由领导签字确认后才能入账,采购的价格与杨义霞没有关联。该差价说明是开拓数控设备要求杨义霞与客户对账,让杨义霞签字,杨义霞应开拓数控设备要求签字后,开拓数控设备将差价确认说明收回,并没有让杨义霞去对账,第二天告知杨义霞已将其开除。且差价说明上的业务是在2016年发生的,开拓数控设备2018年9月才提出来,明显是为解除杨义霞的合同找理由。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杨义霞作为业务负责人在差价确认说明上签字,证明杨义霞认可该二份差价确认说明的真实性。杨义霞作为采购人员,造成差价的数额超过10000元,存在失职行为,开拓数控设备根据杨义霞签收过的《员工手册》,解除与杨义霞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杨义霞要求开拓数控设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6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杨义霞主张差价说明所记载的内容并非杨义霞的业务范围,杨义霞是应开拓数控设备的要求处理该两项事务,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义霞要求被告青岛开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6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义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俊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