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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9)鲁0203民初5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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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闫阵,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尧虹,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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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臧远佳,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61UE3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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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立案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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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是否公开审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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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起诉意见 |
诉讼 请求 |
1、解除闫阵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的《会员协议》;2、凯普菲公司返还3000元;3、诉讼费由凯普菲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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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
闫阵于2018年9月18日在凯普菲公司DF健身房续会三年健身卡,价值3000元,未开卡使用。凯普菲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张贴通知闭店至今。请求判如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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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答辩意见 |
协议均认可,费用应从入会日期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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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的 事 实 |
申请入会 时间及证据 |
2018年9月18日签订《会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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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续会三年健身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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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金额 |
2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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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值情况 |
闫阵三年健身卡剩余971天,残值25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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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理 由 |
闫阵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签订的《会员协议》合法有效,闫阵已按照约定交纳费用,凯普菲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现凯普菲公司不再正常经营,闫阵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未接受服务期间费用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返还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时间予以结算。闫阵称原会员期限未到期,未提交证据证明,应以提交证据载明事实为依据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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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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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文 |
一、解除闫阵与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 二、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闫阵25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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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责任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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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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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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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
审判员 陈 明
二O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 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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