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前岛渔业公司与青岛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4-17
青岛海事法院 (2019)鲁72民初136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初136号
原告(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前岛渔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前岛村。
法定代表人:李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青岛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办公920。
法定代表人:王潍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前岛造船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前岛村1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前岛渔业公司(以下简称前岛渔业公司)诉被告青岛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公司)、第三人威海市文登区前岛造船厂(以下简称前岛造船厂)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岛渔业公司及前岛造船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潍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岛渔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在潍柴公司与前岛造船厂海事海商纠纷执行一案中,不追加前岛渔业公司为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前岛渔业公司与前岛造船厂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前岛造船厂对外所负债务应当由其自行承担;青岛海事法院(2018)鲁72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前岛渔业公司为潍柴公司与前岛造船厂海事海商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潍柴公司辩称:前岛渔业公司系前岛造船厂的开办单位,并且系前岛造船厂的唯一的全资出资股东,前岛渔业公司将房权证号为20××36、20××38、20××39的房屋以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拨付给前岛造船厂使用,因此前岛渔业公司与前岛造船厂的财产混同,且前岛渔业公司未将上述财产过户至前岛造船厂名下,属于出资不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追加前岛渔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对前岛造船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前岛造船厂述称: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潍柴公司所称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应由潍柴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前岛渔业公司提交的《文登市前岛造船厂企业章程》与潍柴公司提交的前岛造船厂工商档案吻合,本院予以采信;前岛渔业公司提交的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2019)鲁1003破2-1号决定书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前岛渔业公司原名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前岛造船厂原名文登市前岛造船厂。
2003年12月2日,文登市泽库镇人民政府向前岛渔业公司作出《关于成立“文登市前岛造船厂”的批复》,同意前岛渔业公司作为主管部门投资1100万元成立前岛造船厂,并确定前岛造船厂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文登市前岛造船厂企业章程》第二条规定:企业住所为文登市;第四条规定:注册资金1100万元,全部由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投入。
同日,前岛渔业公司出具《主管部门拨付房产使用证明》,记载:兹证明前岛渔业公司将房产3473.93平方米无偿拨付给下属法人单位“文登市前岛造船厂”使用。经查,上述房产为前岛渔业公司所有的位于的文房权证泽库镇字第××号房产证项下831.66平方米房屋、文房权证泽库镇字第××号房产证项下1034.52平方米房屋、文房权证泽库镇字第××号房产证项下1607.75平方米房屋。
2003年12月9日,前岛渔业公司向前岛造船厂开立于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20100017946账户支付了1100万元。文登英达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同日作出《验资报告》,确认前岛造船厂已收到前岛渔业公司缴纳的注册资金1100万元,其中货币1100万元。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日向前岛造船厂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企业住所文登市,注册资金1100万元,经济性质集体企业。
2010年9月21日,前岛造船厂向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企业住所变更为文登市泽库镇前岛村1130号。文登市泽库镇人民政府于同日向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载明:前岛造船厂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文登市泽库镇前岛村1130自有房屋3400平方米用于开展经营活动,其房屋产权归前岛造船厂所有。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前岛造船厂的企业住所变更申请予以准许。
威海市文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28日为前岛造船厂颁发的营业执照显示:类型集体所有制,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前岛村1130号,注册资金11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本院在执行(2017)鲁7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潍柴公司与被执行人前岛造船厂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9日应潍柴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鲁72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以前岛渔业公司未将证号为20××36、20××38、20××39的房屋及对应使用的证号为(2002)字第230035号土地一宗、证号为093700898号的海域使用权过户给前岛造船厂,属于出资不到位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追加前岛渔业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潍柴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要求追加前岛渔业公司为(2017)鲁72执1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潍柴公司要求追加前岛渔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是否成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岛造船厂的注册资金为1100万元,前岛渔业公司已于2003年12月9日向前岛造船厂开立于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20100017946账户支付了1100万元,文登英达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作出了《验资报告》,确认前岛造船厂收到前岛渔业公司缴纳的注册资金1100万元。因此,前岛渔业公司已足额缴纳出资,依据该规定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前岛造船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潍柴公司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加前岛渔业公司为被执行人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潍柴公司要求追加前岛渔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前岛渔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不得追加威海市文登区前岛渔业公司为(2017)鲁72执1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岛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8)鲁72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 判 长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王振琴
人民陪审员  张方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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