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宿某某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1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619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619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2月1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碧海水务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振远,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宿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住青岛市黄岛区,无业。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于强,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执未刑诉[2019]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宿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宿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与宿某某合谋,组织卖淫女进行家庭式卖淫活动。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宿某某、宋某(另案处理)、王某2(另案理)等人,先后在青岛市黄岛区深港城小区8号楼1单元2502、贵府花园9号楼1单元1602室、贵府花园5号楼1单元802组织逢某、周某1、刘某1、付某媛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老板,负责组织卖淫的全面管理,包括出资租赁房屋、发放卖淫女工资等;被告人宿某某系总管,负责具体事务的操作,包括管理小姐、规定服务项目及价格、收取嫖资、发布招嫖信息等;王某2负责招募卖淫女,先后招募逢某、某涵、付某媛三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宋某负责打杂,卖淫女包夜时的安全看护,闲时也发布招嫖信息等。
1、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违法行为人管翔宇通过QQ内的招嫖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深港城8号楼1单元2502室,与卖淫女逢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2、2018年9月6日晚上,违法行为人管翔宇通过QQ群内招嫖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贵府花园9号楼1单元1602室,与卖淫女付某媛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发性关系。
3、2018年9月18日晚上,违法行为人徐某通过QQ群内的招嫖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贵府花园9号1单元1602室,与卖淫女付某媛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发生生关系。
4、2018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违法行为人徐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贵府花园5号楼1单元802室,与卖淫女付某媛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5、2018年9月29日晚上,违法行为人王某1通过QQ群内招嫖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其随后在青岛市黄岛区丹江路客优酒店开好房间,与卖淫女付某媛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6、2018年10月4日的晚上,违法行为人孙某通过QQ群招嫖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贵府花园5号楼1单元802室,与卖淫女付某媛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等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李某、付某1、逢某、周某1、徐某、刘某1、张某、秀艳、金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宿某某的供述、王某2、宋某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宿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宿某某均系自首,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李某某无前科;2、李某某自愿认罪。
被告人宿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宿某某系自首;2、宿某某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与宿某某合谋,组织卖淫女进行家庭式卖淫活动。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宿某某、宋某(另案处理)、王某2(另案理)等人,先后在青岛市黄岛区深港城小区8号楼1单元2502、贵府花园9号楼1单元1602室、贵府花园5号楼1单元802组织逢某、周某1、刘某1、付某媛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老板,负责组织卖淫的全面管理,包括出资租赁房屋、发放卖淫女工资等;被告人宿某某系总管,负责具体事务的操作,包括管理小姐、规定服务项目及价格、收取嫖资、发布招嫖信息等;王某2负责招募卖淫女,先后招募逢某、某涵、付某媛三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宋某负责打杂,卖淫女包夜时的安全看护,闲时也发布招嫖信息等。
1、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违法行为人管翔宇通过QQ内的招嫖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深港城8号楼1单元2502室,与卖淫女逢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2、2018年9月6日晚上,违法行为人管翔宇通过QQ群内招嫖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贵府花园9号楼1单元1602室,与卖淫女付某媛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发性关系。
3、2018年9月18日晚上,违法行为人徐某通过QQ群内的招嫖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贵府花园9号1单元1602室,与卖淫女付某媛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发生生关系。
4、2018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违法行为人徐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贵府花园5号楼1单元802室,与卖淫女付某媛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5、2018年9月29日晚上,违法行为人王某1通过QQ群内招嫖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其随后在青岛市黄岛区丹江路客优酒店开好房间,与卖淫女付某媛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包发生性关系。
6、2018年10月4日的晚上,违法行为人孙某通过QQ群招嫖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贵府花园5号楼1单元802室,与卖淫女付某媛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李某某、宿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过程中,通过被告人手机等通讯工具发现李某某、宿某某等人哟组织卖淫的嫌疑,后经调查查实了李某某、宿某某等人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当日民警通知李某某、宿某某等人至派出所办理聚众斗殴案取保候审手续时,将李某某、宿某某等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实案发及二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2、身份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5、被告人宿某某的供述,证实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6、同案犯宋某的供述,证实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7、同案犯王某2的供述,证实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8、证人逄某、付某2、周某2、刘某2、管某、徐某、王某1、孙某等证言,证实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宿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李某某无前科、李某某自愿认罪、宿某某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发现其有组织卖淫嫌疑的情况下,二被告人虽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并未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故二被告人不构成自首,但二被告人均系坦白,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宿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柳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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