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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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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赵于,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199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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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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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9月14日凌晨2时11分许,被告人赵于酒后驾驶鲁B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澳柯玛立交桥东向西方向内道行驶至距离桥口约20米处时,因措施不当造成鲁B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侧与隔离护栏接触碰触,车辆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停下。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护栏损坏。事发后赵于弃车逃逸,在家中被市北交警查获,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4mg/100ml。在送检的赵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mg/100ml。经认定,赵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赵于已赔付护栏维修费用。后被告人赵于被电话通知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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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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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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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赵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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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于系自首,赔偿事故损失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前科情节以及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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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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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赵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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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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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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