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民初8267号
原告纪铁力,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君、张世荣,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帅,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纪铁力与被告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铁力委托代理人杨延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但被告逾期未偿还。2018年8月2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8年9月1日偿还借款,但仍未履行。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借条一份,证明2018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8年7月25日前付清。
2、上海浦发银行流水一份,微信截图2份,证明2018年5月25日,原告扣除利息2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被告18000元。
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同日,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1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铁力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30元,被告承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