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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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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朱省委,男,1993年8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200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2月6日被假释;2015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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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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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朱省委饮酒后驾驶鲁B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雁山立交桥桥口处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朱省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侦查,后朱省委经电话通知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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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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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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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朱省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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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省委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省委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前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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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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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朱省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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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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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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