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34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中,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中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成中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成中至青岛市市北区悦荟商场二楼服务台附近,扒窃于某上衣右口袋内的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
后被告人王成中被抓获到案,赃物被当场缴获并发还失主。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于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成中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成中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成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中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成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成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所盗赃物被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魏聪聪
书记员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