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荣杰,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华、江鸿雁,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荣杰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荣杰及其辩护人陈华、江鸿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丁荣杰以人民币10万元价格将鲁B×××××别克商务轿车(以2018年7月17日为基准日鉴定,价值人民币115000元)卖给王某1,并三年内过户。2017年10月,被告人丁荣杰虚构帮助王某1将车出租的理由,于2017年11月5日骗取王某1交付车辆,后某实际使用该车并欲二次出售。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丁荣杰利用骗得的鲁B×××××别克商务轿车,谎称该车归其所有,骗取刘某1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刘某1以人民币88000元购买该车。后某骗取刘某1先支付人民币1万元购车款,2018年7月20日丁荣杰在准备车辆过户时被抓获,赃款缴获发还刘某1,车辆缴获发还王某1。
2015年期间,被告人丁荣杰多次向韩某1借款,后经韩某1多次催要欠款仍有人民币155万元未还。2017年7月份,丁荣杰谎称该是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东路XX号的某茶楼的所有人,欲将该茶楼还贷解押后出售,用于归还韩某1的欠款,骗取韩某1先后三次通过建设银行共转账人民币175万元给丁荣杰,被丁荣杰挥霍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荣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荣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别克车诈骗的事实予以供认,对指控其诈骗韩某1175万元的事实予以否认。该辩解称,因其在外欠款较多,其分两次向韩某1借款175万元,所借资金均用于经营开支,其均给韩某1出具了借条,并未诈骗韩某1。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关于对丁荣杰诈骗韩某1175万元的指控,实际是二人之间的借款。韩某1为了索要借款才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丁荣杰购买鲁B×××××别克商务车一辆并登记在丁某1名下。2015年12月被告人丁荣杰与被害人王某1签订购车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0万元价格将该商务车卖给王某1,三年内过户。2015年12月24日王某1转入丁荣杰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10万元,取得该车。2017年10月丁荣杰谎称帮助王某1将该商务车以月租金8000元出租,于2017年11月5日骗取王某1交付该车辆,后某实际使用该车辆并欲二次出售。
2018年7月17日(以2018年7月17日为基准日鉴定,价值人民币115000元),被告人丁荣杰利用骗得的鲁B×××××别克商务轿车,谎称该车归其所有,骗取刘某1的信任。丁荣杰与刘某1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刘某1以人民币88000元购买该车辆。后某骗取刘某1先支付人民币1万元购车款,2018年7月20日丁荣杰在准备车辆过户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缴获发还刘某1,车辆缴获发还被害人王某1。
2015年期间被告人丁荣杰多次向被害人韩某1借款,后经韩某1多次催要仍有人民币155万元欠款未还。2017年7月丁荣杰谎称该是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东路XX号某茶楼的所有人,欲将该茶楼还贷解押后出售,用于归还韩某1的欠款,以此骗取韩某1的信任再向韩某1借款。韩某1先后分三次通过建设银行共转账人民币175万元给丁荣杰用于还贷解押,款项均被丁荣杰挥霍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经被害人王某1报案,被告人丁荣杰后被抓获到案。
(2)被告人丁荣杰尾号为8XX3的建设银行卡号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韩某1向某转账时间、金额等情况。
(3)俞某1尾号为3XX6的农业银行卡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丁荣杰向俞某1转账,以及俞某1向韩某1转账30万元的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丁荣杰人民币1万元、信纸7页。
刘某1提交鲁B×××××别克商务轿车一辆、二手车买卖合同2份、收条1张。
别克商务车发还被害人王某1。
(5)被害人王某1提交的行车证复印件、购车协议复印件、转账给丁荣杰10万元的凭证,证实王某1与丁荣杰交易车辆的情况。
(6)刘某1与被告人丁荣杰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收条证实,2018年7月17日交易车辆,以及支付定金1万元的情况。
(7)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证实,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东路XX号所有人为王某2祥、苗某波、朱某秀。
(8)相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荣杰的主体身份情况。
(9)被害人韩某1起诉被告人丁荣杰及俞某1的民事判决书证实,韩某1因与丁荣杰之间民事借贷关系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依法判决丁荣杰应返还韩某1借款155万元。
(10)华阳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2月19日被害人王某1报案,丁荣杰186XXX111的电话无法接通。
2.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丁荣杰买了一辆别克商务轿车,落在其名下。2015年12月26日丁荣杰要把车卖了,叫其去签协议,其就去丁荣杰小港名城的公司与王某1签订卖车协议,约定购车款10万元,3年内过户。前几天韩某1说王某1的车被丁荣杰骗走了,其就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证人丁某1对被告人丁荣杰进行了辨认、确认。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黄岛区“某车行”的老板刘某2认识。2018年7月17日早晨刘某2打电话给其,说他店里有人要卖一辆二手别克商务车问其有没有兴趣收车,其跟他说过会儿去看看。到了车行刘某2向其介绍这辆别克车的实际所有人丁荣杰,之后其就跟丁荣杰谈卖车的事。丁荣杰对其说这辆车的车主叫丁某1,是他的朋友,他自己当时买车时因证件不全所以让丁某1顶名,他是实际所有人。其看了看车况,又跟丁荣杰一起去查询了车辆信息,得知这辆车不是盗抢车,车主确是丁某1。于是其又跟丁荣杰返回车行谈价钱,后来双方商定以88000元成交,并签订交易合同。丁荣杰提出其先预付一半车款42000元,还给其写了一张收条,其准备给钱时刘某2提醒其应该让丁某1来签一份合同再给钱。于是其就从丁荣杰那要了丁某1的电话打电话问丁某1,丁某1说知道这车要卖,但他当天有事来不了。其与他约定7月20日到某汽车城见面过户,其见到丁某1再给钱,其就没把钱给丁荣杰。中午其请丁荣杰吃完饭,开车带丁荣杰回某车行的路上,丁荣杰表示等到7月20日这几天他还要住酒店,身上没钱了,问其能不能先给一点钱。于是其就带着丁荣杰到胶南大珠山的农业银行提出1万元钱给了他。2018年7月20日下午丁荣杰带着丁某1一起到某汽车城找其过户,办过户时民警把其几人带到派出所了。
证人刘某1对被告人丁荣杰进行了辨认、确认。
(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7日,经其介绍刘某1收购被告人丁荣杰的一辆二手别克商务车,经过双方商定以88000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交易合同。丁荣杰提出其先预付一半车款,刘某1准备给钱时其提醒他应该让挂名车主丁某1来签合同再给钱。后买卖双方约定7月20日由丁某1到某汽车城见面过户。丁荣杰要求先付一部分钱,刘某1同意了,具体给了多少其不知道。
证人刘某2对被告人丁荣杰进行了辨认、确认。
(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开始其给被告人丁荣杰干活,2017年4月不跟他干了,之后其见不着他。2018年7月15日左右丁荣杰给其打电话问其认不认识收二手车的,说要把他的一辆别克商务车卖了。过了一、两天丁荣杰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带他去二手车行让人家看看车况,看能卖多少钱。丁荣杰就开车带其到胶南珠山南路世纪大道附近的一个车行,车行老板找了个男的一块看车。后来这个男的和丁荣杰谈好了,88000元交易这辆车,他和丁荣杰签的买卖合同并且商量好让车行老板和丁某1通电话确认。后来其几人一起吃了个饭,丁荣杰说身上没带现金,让车行老板给他点现金,然后把车留在车行,车行老板带着丁荣杰和其一起去大珠山农业银行取了1万元现金给丁荣杰,然后车行老板开着自己的车把其和丁荣杰送到住的地方,其三人就分开了。
证人赵某对被告人丁荣杰进行了辨认、确认。
(5)证人史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丁荣杰对其说他想开一间茶楼叫其帮他找地址,其就联系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东路XX号房东朱某秀的儿子朱某平。谈好后某就说他常年在青岛,让其当某茶楼的法人。2011年上半年其跑完茶楼所有手续,茶楼走向正轨,因为丁荣杰姐姐一家也在茶楼,所以其没法干了,其就不去茶楼了。茶楼前期的装修费用都是丁荣杰打给其的,装修完后某打给其的钱都是他从其店里买烟的钱。到2015年茶楼生意不好就关门了。丁荣杰没有用茶楼的房子抵押贷款。
(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丁荣杰是其舅舅。2010年7月份丁荣杰想开一家茶馆,让其妈妈丁某2萍负责管理,其表舅史某1是法人。从2010年开始装修,2011年开始经营,主要是其妈妈在管理,其帮忙干活。茶馆生意不好每年都亏损,直到2015年关门。其妈妈于2017年12月份出家了平时不在舟山,在外面各地寺庙受戒,偶尔给其发个微信报个平安。
(7)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其开始给被告人丁荣杰当司机开了半年时间。丁荣杰换了鲁B×××××别克商务,这辆车开了一个月就给别人了。2017年10月份丁荣杰欠其工资,其就不跟他干了。其名下尾号为7XX2的农业银行卡曾给丁荣杰使用,2016年3月该卡丢失,其又去补办,补的卡尾号为4XX3。后来丁荣杰用这个卡转钱,就给其写个明细,其就按照明细再把钱转给别人。
(8)证人俞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丁荣杰于2004年4月22日结婚,2013年7月5日离婚。2016年8月15日其转给韩某130万元,是丁荣杰说有人转入两笔货款,分别是孙某珍和刘某3乔各转给其20万元。其中30万元其转给韩某1,5万元转给徐某1,实际上是丁荣杰用,还有2万元是丁荣杰转给当时他的一个业务员叫李某,剩下3万元是丁荣杰给其孩子的保险费。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份其朋友韩某1告诉其丁荣杰有一辆别克商务车想卖,问其有没有兴趣,其说可以看看车。12月22日左右韩某1带其到小港名城X号楼XX户丁荣杰的公司见到丁,之后在楼下看了车,是一辆顶配的别克商务GL8,其觉得车不错,就跟丁荣杰谈好十万元购买这辆车。当时丁荣杰说这辆车是他自己花钱买的,但为了方便过户就过在丁某1名下,如果其要过户的话,就让丁某1来办手续,其同意了。2015年12月24日其从银行转了10万元给了丁荣杰,把车开回家了。12月26日丁荣杰把其叫到他的公司见到了丁某1,其写了份购车协议给丁某1签了。当时协议约定三年内过户,但是其觉得车牌号很好,怕一过户就找不到这么好的号了,就一直没办过户。之后其平时就开车赚钱,有时丁荣杰也借其的车用。
2017年10月底丁荣杰找到其说找到一个需要用车的公司,对方愿意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租其的别克商务车,其一直很信任丁荣杰,没核实就同意了。丁荣杰说这件事是他托人办的让其答个人情,10月31日其花3500元买了两瓶茅台给丁荣杰答人情。11月5日左右丁荣杰让其把车给他送过去,其开车到华阳路某沐都洗浴中心门口,丁荣杰就把车开走了。12月5日丁荣杰没有给其钱,其等了几天就给丁荣杰打电话但没人接,之后其又打了几次电话丁荣杰一直关机,其意识到情况不对,就给韩某1打电话询问丁荣杰的事情,韩某1说丁荣杰骗了好多钱跑了,其就来报警了。
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丁荣杰进行了辨认、确认。
(2)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证实,1996年前后其认识被告人丁荣杰,成为朋友。2011年丁荣杰买了一辆别克商务轿车车号鲁B×××××,因为丁荣杰是外地户口在青岛上不了车牌,所以他就找了一个叫丁某1的青岛人顶名,平时这辆车就放在丁荣杰公司,但是他不怎么用。2015年王某1想买车其就想到丁荣杰,其就问丁荣杰想不想卖车,丁荣杰同意了。
2015年12月22日其带着王某1到市北区小港名城X号楼XX户丁荣杰的公司去,王某1看了丁荣杰的车之后觉得挺好的,就跟丁荣杰谈好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辆车,后王某1把钱通过银行打给丁荣杰。因为车过户车号就换了,王某1想留着这个号,就跟丁荣杰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三年之内过户,之后的事就是王某1和丁荣杰自己联系了。
2017年12月份王某1找到其告诉其丁荣杰在2017年10月份把车开走了,说是要帮王某1把这辆车租给一个国企公司,一个月租金是8000元钱。结果丁荣杰把车开走之后直接就联系不上人了,因为其当时也被丁荣杰骗了很多钱,其就让王某1赶快报案。后来2018年7月份的时候其知道丁荣杰被公安抓获了。
从2015年8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丁荣杰跟其说他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让其相信他,之前丁荣杰还请其到舟山去过。他说他在舟山有一家茶楼叫某茶楼,茶楼是他自己的,是他姐姐丁彩萍一家在帮他经营,他还说这个茶楼是他以950万元买下的,让其相信他还有还款能力。因为其当时和他是朋友关系也就相信他了。到了2015年11月份丁荣杰陆续一共骗了其155万元,但后来他一直没有把钱还给其,其就一直问他要钱。他让其放心,因为他在黄岛某龙园小区一套房子也价值400万元,他和老婆俞某1及女儿也住在这里,其当时去了也放心了。
2016年7月份他说为了还钱要把舟山的茶楼卖了,因为当时把茶楼抵押给银行170万元,茶楼卖不了。他就让其先给他17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把贷款还上之后就把茶楼卖了,然后把之前欠其的155万元和这170万元一块还给其,当时其就相信他了。2016年7月26日其通过建设银行卡给被告人丁荣杰建设银行卡打了170万元。把钱给他之后某就一直说找买主,后期丁荣杰在2017年5月8日和2017年6月8日又分别问其要了3万元和2万元,其都是通过其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给丁荣杰建设银行卡打的钱,他说这个钱在中介用于过户办手续。当时其想让他赶快把钱还给其,所以就给他了,但是最后他一直没有把钱还给其,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2017年7月份其到舟山去问这间茶楼的事情,发现这个茶楼已经不是丁荣杰的姐姐在经营了,才知道丁荣杰不是茶楼的房东,是他租的这间茶楼,他是骗其的。后来其就去黄岛某龙园小区找丁荣杰也没有找到,俞某1说他们2013年就离婚了,这套房子是俞某1的。
其被丁荣杰诈骗330万元,其中155万元其通过市北法院起诉了丁荣杰,剩下的175万元其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和丁荣杰之间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抵押担保,因为其与他是多年的朋友,其就相信他了。丁荣杰的妻子俞某1于2016年8月份分两次转给其30万元,一次20万元、一次10万元。这是丁荣杰偿还陈兵的钱,陈兵卖给丁荣杰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当时陈兵是通过其卖给丁荣杰的,丁荣杰一直说没钱,陈兵一直催其,其只好先替丁荣杰付了30万元,后来丁荣杰说收了卖茶楼的定金30万元,就让俞某1转给其了。
被害人韩某1对被告人丁荣杰进行了辨认、确认。
4.被告人丁荣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1年其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鲁B×××××的别克商务车,当时是让朋友丁某1顶名当这辆车的车主。这辆车买了之后平时也不怎么用,2015年年底其朋友韩某1得知其这辆车不常用,就问其想不想卖,其当时同意了。之后其见到了韩某1的朋友王某1,双方谈好以10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2015年12月24日王某1到银行给其转账10万元,其就把车给了他。2017年10月其准备跟人合作卖油的生意需要用车,但其自己没钱买车,其就想起以前卖给王某1的车,于是其找到王某1跟他说,其找到一个公司愿意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租他的别克商务车,如果他愿意的话就把车给其,其交给用车的公司,之后再签租车协议,王某1听了很高兴就答应了。11月份的时候王某1在家洗浴中心门口把车给了其,还给了其2瓶茅台酒答谢其,第二天其就开着车回老家了。实际上有公司用车这个事是其虚构的,并没有公司需要用王某1的车,其当时打算卖油挣了钱每月给王某18000块钱,于是之后的时间里其就一直自己用这辆车。后来卖油的生意也没做成,其没钱给王某1,这辆车其也没还给王某1,期间其和王某1也没有联系。2018年7月份其手头缺钱,就想把这辆车卖了赚点钱,于是其联系朋友赵磊跟他说其想把这辆别克商务车卖了,但是车辆大本没了,让他帮其找人把车卖了。赵磊给其联系了黄岛区的某车行,7月17日其跟丁某1说了其要卖车的事,之后开车从老家到了某车行。车行老板为其介绍一个叫刘某1的男青年,其跟刘某1在车行谈,其跟刘某1说了这个车的车主是丁某1,但其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双方谈好以8万元的价格成交,之后其和刘某1去车管所,他查询了车辆信息并联系丁某1确认他同意卖这辆车后,就跟其回到某车行签了购车合同。由于其急着用钱就想让刘某1先付给其42000元钱,其还给他写了收条,可刘某1说得让丁某1过来签个合同才能把车款给其。可是丁某1当时没时间,约定7月20日到某汽车城给车办过户,刘某1就没给钱。中午其跟刘某1吃完饭回车行的路上,其对他说其这两天住旅馆还缺钱,能不能先给其1万块钱,刘某1答应了。他开车带其到一家农业银行门口提了1万块钱给其。7月20日下午其叫上丁某1到黄岛区某汽车城找刘某1办过户时,被民警抓获了。其觉得反正车也没过户给王某1,卖车也用不着他,加上其也不想还给王某1了,就不想通知他了。
2005年到2006年期间韩某1总共给了其330万元人民币,其实其都还给别人了,因为其做生意都赔了,觉得韩某1好骗,因为韩某1对其太好了,也非常相信其,所以其就想从他这里骗钱还债。徐明玉是其司机,其用他的银行卡做业务用。其都是给徐明玉写个转账明细,通知他转给谁他就转给谁,包括其妻子和儿子。
其为了让韩某1相信其,其带着他去了舟山看其在舟山开的一家某茶楼,并说这家茶楼是其以950万元买下来的,实际上其没有买下来,只是以租赁方式来经营。该茶楼法人是史某1,实际经营管理是其姐姐丁某2萍一家。其还带韩某1去其在黄岛某龙花园小区的那套房子看,当时是以其第二任妻子俞某1的名字购买的,首付70万元,每月还贷4000多元。2016年7月份其因为生意不好没办法,就想骗韩某1的钱,其对韩某1说资金紧张,想卖舟山茶楼,当时因为茶楼抵押给银行卖不了,还缺170万元还给银行才能拿回房屋手续卖房,卖房后其就能还他的钱。韩某1就相信了。2016年7月26日转给其170万元,其拿到钱后就还别人的欠款了,一部分给了妻子和儿子。2013年其和俞某1离婚时,协议约定其还贷款和承担抚养费,孩子由她抚养。
被告人丁荣杰对相关案发地点均进行了指认,对证人刘某1进行了辨认、确认。
5.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鲁B×××××车辆于2018年7月17日的价值。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荣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丁荣杰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与韩某1之间系借贷关系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丁荣杰虚构其本人系某茶楼的所有人,其欲将该茶楼还贷解押后出售,用于归还韩某1的欠款,以此骗取韩某1人民币175万元,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以上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丁荣杰能如实供述其利用别克商务车诈骗他人的事实,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已经追回发还的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亦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荣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丁荣杰向被害人韩某1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孙国秀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