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65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诸城市,现住山东省诸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5日0时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G3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G341线27km+200m处(黄岛区六汪镇下河山村路段),与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刘某相撞,致被害人刘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系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就本次事故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