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0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334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刘浩,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3月26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97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2月9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刘浩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顺兴路营口路路口附近时,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刘浩未停车并继续驾车行驶,后被告人刘浩在长春路华阳路路口附近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浩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2018年12月20日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刘浩于2019年3月1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侦查机关接受讯问。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浩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浩属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浩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稳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