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03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634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634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汉族,1984年7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况侃,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30日6时15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鲁B×××××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国老山路由南向北行至王台镇埠上村北侧路口时,与步行沿东西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于某相撞,致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记录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等书证,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丁某系自首;2、被告人丁某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丁某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20和110报警,为抢救伤者去医院而离开现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丁某系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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