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9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301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30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天德乡,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2006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职检刑诉[2019]39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骑电动三轮车至青岛市即墨区泰山一路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二辆电动车三轮车上的10块电瓶。经鉴定,被盗窃的十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 924元。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朱某于2019年2月28日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犯罪所得之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斐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