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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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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逄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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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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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1、2018年4月 2日凌晨,被告人逄某某酒后至黄岛区大河东村350号门前,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钱江二轮摩托车一辆,后以160元卖出。 2、2018年5月 19日中午,被告人逄某某酒后至黄岛区九龙社区13号楼楼道,盗窃于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嘉陵二轮摩托车一辆,后以100元卖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18年5月 23日下午,被告人逄某某酒后至大河东新育幼儿园门口,盗窃张雪开停放在此的绿色雅迪二轮电动车一辆,后以200元卖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 300元。 4、2018年5月 25日下午,被告人逄某某酒后至黄岛区小井村,盗窃李某某停放在大街西头南侧的蓝色隆鑫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以上被告人逄某某共涉嫌盗窃4次,盗窃物品除无法鉴定外,共价值人民币2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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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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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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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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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扣押的蓝色隆鑫之星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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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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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7日,即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逄某某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400元;退赔张雪开人民币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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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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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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