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13042号
原告: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景戈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山岭,山东亚和太(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亚和太(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汤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庄育升,执行董事。
被告:庄育升,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上嘉年华公司)与被告上海汤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采公司)、庄育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上嘉年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采公司、庄育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上嘉年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海上嘉年华公司与汤采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嘉年华澳乐购合同》并办理交接手续;2.判令汤采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37026.67元;3.判令汤采公司返还装修补助费2207314元;4.判令汤采公司支付6个月销售额平均值3倍提成1716元;5.判令庄育升对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1日,海上嘉年华公司与汤采公司签订《嘉年华澳乐购合同》,2016年6月2日,海上嘉年华公司与汤采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汤采公司应将JustCavalli品牌授权提交给海上嘉年华公司,但其一直未将授权提交给海上嘉年华公司,即便在海上嘉年华公司通知后亦未提交。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汤采公司每月应向海上嘉年华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广告费、信息系统维护费、信用卡手续费、水电通讯费等费用,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31日,汤采公司拖欠上述费用93864.90元、违约金5550.02元,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定汤采公司违约并支付欠款、违约金,但汤采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义务。根据合同第八条及补充协议,汤采公司应该完成年度销售目标8000000元,但其一直未完成,汤采公司保证的货物量2200件每天也未实现。根据合同第二十一条,汤采公司应派遣6至8名人员常驻专柜,但汤采公司人员数量远未达标且长期拖欠员工工资。综上,汤采公司多次严重违约,经海上嘉年华公司一再催告和容忍,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基于现状也无实现的可能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海上嘉年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汤采公司返还装修补助费并赔偿违约损失。
汤采公司、庄育升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陈述与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1日,海上嘉年华公司与汤采公司签订《嘉年华澳乐购合同》,2016年6月2日,海上嘉年华公司与汤采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016年7月14日,2016年1月11日,海上嘉年华公司与汤采公司签订《嘉年华澳乐购合同》,2016年6月2日,海上嘉年华公司与汤采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汤采公司进驻海上嘉年华公司经营的嘉年华乐购设柜经营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约定海上嘉年华公司将嘉年华澳乐购C-5-1、C-5-2号柜位提供给汤采公司经营,柜内装修由汤采公司自行负责,海上嘉年华公司或其母公司同意支付2596840元作为装修补贴,如因汤采公司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应将上述装修补贴费用退还给海上嘉年华公司或其母公司。柜内1楼须以经营JustCavalli品牌商品为限,汤采公司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取得品牌合法授权,合同期间内,如汤采公司丧失或中断品牌代理授权资质须退回装修补贴费用。双方还对营业收益、计划营业额、人员管理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海上嘉年华公司依约将柜位交付汤采公司经营使用,并代汤采公司垫付装修补贴费用2207314元,但汤采公司未依约将JustCavalli品牌授权提交给海上嘉年华公司,未依约完成年度销售目标,未依约派驻足够数量的人员常驻专柜,亦未依约向海上嘉年华公司支付足额的相关费用。海上嘉年华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以汤采公司拖欠相关费用并违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判决认定汤采公司违约并应向海上嘉年华公司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该判决已生效。后,汤采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海上嘉年华公司又提起本案诉讼,2018年10月10日,海上嘉年华公司与汤采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将柜位予以调整,确认海上嘉年华公司或其母公司已向汤采公司支付装修补贴费用2207314元,汤采公司同意放弃追索未付装修补贴费用389526元,并对原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汤采公司同意于201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海上嘉年华公司支付欠款本金及本案诉讼费合计54935.14元,若未按该协议履行,汤采公司应按照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承担责任,庄育升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解协议签订后,汤采公司仅配合对柜位进行了调整,未依约支付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海上嘉年华公司与汤采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汤采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构成违约,经两次诉讼并达成和解协议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海上嘉年华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办理交接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海上嘉年华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汤采公司应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37026.67元、返还装修补助费2207314元并支付6个月销售额平均值3倍提成1716元,且汤采公司及庄育升在和解协议中已对相应诉讼请求进行确认,对海上嘉年华公司要求汤采公司支付本金及违约金、返还装修补助费并支付3倍提成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庄育升书面承诺对汤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汤采公司涉案金钱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采公司、庄育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据已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对海上嘉年华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汤采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37026.67元,返还装修补助费2207314元,支付6个月销售额平均值3倍提成1716元及庄育升对汤采公司涉案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汤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嘉年华澳乐购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二、上海汤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37026.67元;
三、上海汤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装修补贴费用2207314元;
四、上海汤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海上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6个月销售额平均值3倍提成1716元;
五、庄育升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汤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99元,由被告上海汤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庄育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明森
审判员 赵桂修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