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礼思,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格思,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诉人代礼思因与被上诉人代格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礼思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立即排除妨碍,铲除侵害上诉人权利的刺槐树;二、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相邻权的实质既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扩大。被上诉人种植的树木严重影响上诉人的采光、通风等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代格思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礼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代礼思与被告代格思系邻居关系,被告代格思种植的树木长到了原告的院子里,影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等权利,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割除影响其权益的树木,被告一直没有割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代格思辩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涉案的树木由被告种植,但是被告的树木生长快40年了,被告种植树木的时候,原告尚未修建房屋,原告现房屋所占的土地,在被告种植树木的时候属于村集体的空地,即被告种植树木在前,原告修建房屋时间在后。另外涉案的两棵树木并没有严重影响原告的采光、通风等,因此被告不同意将涉案两棵树伐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代礼思与被告代格思系同村村民邻居,原告代礼思在被告代格思西侧,与被告相邻的房屋系原告在2004年后修建,2014年12月10日相关部门给原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本案涉案两棵刺槐,系被告代格思种植,种植具体时间无法确认,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树木种植时间在原告修建房屋之前。两棵刺槐中靠近原告东西院墙的一棵,根部生长在双方南北院墙交界处,树干向西侧原告方向倾斜,顶部部分树枝生长到原告院落上空。另外一棵刺槐位于第一棵刺槐南侧2到3米处,树干基本位于原告一侧。原告与被告因为两棵刺槐的问题,多次产生过争执。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原告代礼思与被告代格思系邻居关系,应当和睦相处,被告种植的树木现状已经部分生长到原告的院落上空,对原告的通风、采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请求具有合理性。但原告要求被告将两棵刺槐全部清除,已经超出了树木对原告通风、采光的妨害程度,并且原、被告作为邻居,应当相互包容、宽让,相互之间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考虑到被告种植树木的时间与原告房屋修建落成时间先后顺序,将两棵刺槐中北面靠近原告东西院墙的一棵,树冠部分生长到原告院落上空的树枝清除掉,足以满足原告的通风、采光等合理需求。综上,判决:一、被告代格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靠近原告代礼思东西院墙刺槐树冠部分,生长到原告代礼思院落上空的树枝清除;二、驳回原告代礼思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本院到涉案现场进行了勘验。通过现场勘验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比邻而居,涉案两棵树木大部分位于两家界墙处偏上诉人一侧的南院墙外,其中靠北的一棵离上诉人院墙较近,树冠部分树枝伸展到上诉人院落上方,对上诉人的采光和通风有一定的影响。
原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两棵刺槐是否应当全部清除。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种植的树木长到自己院子里,影响了自己家里的采光和通,要求将该两棵刺槐树清除。被上诉认为,其种植涉案树木时,尚属村集体的空地,上诉人还没有修建房屋。其种植树木在先,上诉人修建房子在后,且涉案树木不影响上诉人的采光和通风。本院认为,虽然涉案两棵刺槐树大部分位于上诉人一侧的南院墙外,但该树木早在上诉人建房之前就已种植并生长多年,且没有证据证明当年该树木的存在对上诉人建房有妨碍。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并保留至今的该树木,如果没有给相邻方造成严重妨碍,应当尊重事实,维持现状。现在两颗刺槐树经过多年生长,情况有所变化。其中靠北的一棵刺槐树树冠部分的树枝已伸展至上诉人院落上方,对上诉人的通风、采光确实构成了一定的妨碍。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情和实地勘验结果,认为清除掉该棵树木生长到上诉人院落上空的树枝,即可以满足上诉人的合理要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代礼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虎成
审判员 范黎强
审判员 毕 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常 兵
书记员 肖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