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9-03-2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特4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特45号
申请人:黄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黄x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xx称,被申请人黄xx系申请人的父亲。黄xx与母亲刘xx(20xx年xx月xx日死亡)育有一名子女,黄xx。母亲去世后父亲黄xx未再婚。2015年父亲因脑梗生活无法自理,语言障碍无行为能力了。为此申请鉴定黄xx精神状况,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黄xx的亲戚、邻居刘xx、王xx到庭述称,黄xx与妻子刘xx育有一名子女,黄xx。黄xx因脑梗生活无法自理,语言表达不清,一直由黄xx照顾。
经审理查明,黄xx系黄xx女儿。黄xx与妻子刘xx(20xx年xx月xx日死亡)育有一名子女,黄xx。黄xx因脑梗不能行走、不能语言表达,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黄xx照顾。现申请人黄xx申请宣告黄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黄xx的监护人。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黄x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出津津实(20xx)精神病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xx目前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黄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黄xx为黄xx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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