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贤凯与车启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3-25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36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36号
原告:王贤凯,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车启光,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王贤凯与被告车启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贤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车启光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贤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14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车启光于2017年欠原告劳务费3450元,约定2017年8月15日前付清。后被告在2017年10月份偿付原告2000元,剩余1450元至今未付。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车启光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450元。欠条载明“今欠王贤凯工人费3450元,17年8月15日前付清.车启光.2017.1.23号。”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3日,原被告结算,被告车启光共计欠原告劳务费3450元,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8月15日前付清。后被告车启光支付原告2000元,剩余款1450元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偿付。
本院认为,双方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14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车启光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车启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贤凯劳务费1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车启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岩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