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5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135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系均垚锦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98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鲁B5B3C1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中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巨峰路路口东200米处时,与张恒瑞驾驶的鲁B16QA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鲁B16QA5号小型轿车又与停放在路边的鲁B7S23K号小型轿车及鲁B0AN51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四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李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5mg/100ml,系醉酒。

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能主动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并交付相关社区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文颖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郐美娜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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