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2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157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157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伟,男,汉族,1987年10月3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高新区华贯路669号8号楼。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杜钧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跃
书 记 员 刘佳丽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131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伟在青岛市高新区世茂公园美地小区北门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均有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有面部外伤史,伤后查体示双眼睑皮下出血,鼻背部肿胀压痛,CT检查示右侧颌骨额突、双侧鼻骨骨折,其鼻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其面部外伤致双眼睑皮下出血,构成轻微伤。王伟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伟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伟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
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