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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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魏海生,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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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11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11月14日起,被告人魏海生在该租赁的青岛市市北区X户内,提供扑克牌,聚集他人使用“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一局人民币10元的价格从中抽成获利。 2018年12月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青岛市市北区X户内,将被告人魏海生及参与赌博人员陈某1、冷某、郑某某、徐某某、仲某某、陈某2、董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共八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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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开设赌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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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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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魏海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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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海生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魏海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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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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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魏海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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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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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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