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1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265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265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瑞涛,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身份证号码1304XXX203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刘汉乡冀尹固村一区3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05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1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瑞涛酒后驾驶车牌号鲁B7XX1轻型封闭货车,在本市市北区沿洛阳路由东向西行驶,适遇吕某燕驾驶车牌号鲁B312LW小型轿车(载有乘客王某栋)沿洛阳路由西向东直行,因操作不当,该货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左侧相撞,致两车受损,王瑞涛、吕某燕、王某栋受伤。

后路人报警,120救护车将伤者送至青岛市中心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告人王瑞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瑞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海燕、王祥栋无事故责任。

后被告人王瑞涛被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瑞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瑞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瑞涛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瑞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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