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瑞涛,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身份证号码1304XXX203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刘汉乡冀尹固村一区3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05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11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瑞涛酒后驾驶车牌号鲁B7XX1轻型封闭货车,在本市市北区沿洛阳路由东向西行驶,适遇吕某燕驾驶车牌号鲁B312LW小型轿车(载有乘客王某栋)沿洛阳路由西向东直行,因操作不当,该货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左侧相撞,致两车受损,王瑞涛、吕某燕、王某栋受伤。 后路人报警,120救护车将伤者送至青岛市中心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告人王瑞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瑞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海燕、王祥栋无事故责任。 后被告人王瑞涛被电话传唤到案。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王瑞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瑞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瑞涛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瑞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