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14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463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463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平度市,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2003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2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收缴吸毒用具溜冰壶一个;2016年11月7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8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丛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冰毒,除其自己吸食外,还将其中部分贩卖给李某: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将共10小袋约5克冰毒以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吸食。
2018年11月20日上午,李某到案后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用微信约李某某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青岛市市北区李某家附近守候。当日13时许,民警在南宁路与鞍山路口将欲与李某交易毒品的李某某抓获,并在李某某驾驶的车辆(车牌号浙D×××××)内将欲用于交易的19小包疑似冰毒的晶体颗粒物予以查扣。后经称重,该疑似冰毒的晶体颗粒物净重10.93克;经检验,在17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贩卖冰毒2次约14.79克。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刘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图片等书证,证人李某、刘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现场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刘某、利某抓获。2019年1月18日,刘某、利泽文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黄岛分局从被告人李某某车内扣押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共计19包,其中17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9.79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14.79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事实系特情介入,且被告人李某某系有吸毒情节,将查扣毒品计入贩卖数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9.79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旭晶
审判员  王德成
审判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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