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川与付秋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3-12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746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746号
原告:宫川,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秋香,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文化路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0397183Y。
负责人:孙正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海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
原告宫川与被告付秋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即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群,被告付秋香,被告中华联即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宫川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68.75元;误工费21015.6元(175.13元×120天);护理费6000元(100元×60天);鉴定费78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28964.35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日15时20分许,被告付秋香驾驶鲁B×××××号轿车沿即墨区共和路由南向北左转弯时,与原告宫川骑行的自行车碰撞,致宫川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付秋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付秋香驾驶的鲁B×××××号车在中华联即墨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华联即墨公司辩称,鲁B×××××号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付秋香辩称,事故发生时,我给原告垫付医疗费861.71元,要求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日15时20分许,被告付秋香驾驶鲁B×××××号轿车沿即墨区共和路由南向北左转弯时,与原告宫川骑行的自行车碰撞,致宫川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付秋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宫川于受伤当日即到即墨区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跗骨骨折,当天(3月2日)支付医疗费855.71元,由被告付秋香支付,因单据丢失,本院到中医院核实,予以确认,宫川又于3月8日、15日、29日、4月13日、25日、5月13日6次到中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768.75元。付秋香驾驶的鲁B×××××号轿车在中华联即墨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同时查明:经本院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宫川的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误工期限120天,护理期限60天,原告宫川支付鉴定费780元。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原件1份、即墨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1份、门诊费用明细报表1张、医疗费票据12张、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1张、宫川残疾人证复印件1张、艾希花残疾人证复印件1张、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城西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张、艾希花身份证复印件1张、青岛万方司法鉴定书1份、鉴定费票据1张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付秋香驾驶机动车与宫川骑行的自行车碰撞,致宫川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区交警大队认定,付秋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依法确认。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书,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程序合法,内容具体,被告也没有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报告书的效力予以确认。医疗费本院确认1624.46元(其中被告付秋香垫付855.71元),误工费过高,原告没有提交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本院酌定按1910元/天支持误工费,应为7640元(1910元/30天×120天),护理费6000元,鉴定费78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无证据提交,本院酌情支持150元。鲁B×××××号轿车在中华联即墨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宫川的损失由中华联即墨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6194.46元(其中855.71元赔付给付秋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赔偿原告宫川经济损失15338.75元,直接支付到宫川在中国工商银行即墨支行开户的账号62×××64;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赔偿付秋香经济损失855.71元,直接支付到付秋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即墨支行开户的账号62×××56;
三、驳回原告宫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162元,由原告宫川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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