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1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249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24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成垚,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175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2月25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刘成垚饮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北区台东七路东向西行驶至顺兴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1mg/100ml。经检测,刘成垚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本案立案后,被告人刘成垚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成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成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成垚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成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尉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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