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民初2658号
原告杨永涛,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赵铁济,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杨永涛与被告赵铁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儿子在韩国,其本人生活在城阳,被告因生病向原告借款3000元,承诺1月后归还,但到期后仍拖延不还。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借条1份,证明2017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杨永涛现金叁仟元正(¥3000)”。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本案系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间,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铁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杨永涛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铁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正钊
审 判 员 刘赞勤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