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威与青岛超洁净洗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3-07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民初122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122号
原告:孙威,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系原告孙威之母。
被告:青岛超洁净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海路北端东侧。
法定代表人卢晓军。
原告孙威与被告青岛超洁净洗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超洁净洗涤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孙威劳务费557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10月份,原告开车到被告处拉布草,双方约定:原告的货车每天100元,人每天150元,连人带车每天250元,月底结清。到月底原告去结算的时候,被告仅给了1000元,尚有5575拖欠不给。后来经原告继续催要,被告于10月17日打了个欠条,上面只有4275元,另有1300元不想给原告了。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费用。
被告青岛超洁净洗涤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孙威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1份,9月份、10月份考勤归纳表3张。被告青岛超洁净洗涤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份开始,原告驾驶车辆给被告运送床单等酒店用品。2018年10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孙威工资4275元,肆仟贰佰柒拾伍元,2018.10.17,10.25号领工资”。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系因劳务引发的欠款纠纷。根据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欠原告劳务费427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劳务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称的还有1300元的劳务费被被告扣除,未写在欠条中这一事实,仅有原告单方制作的考勤归纳表予以证明,归纳表上也没有被告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可以持有效证据另行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超洁净洗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孙威支付劳务费4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青岛超洁净洗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忠基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张菽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绪云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