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0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411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411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黑色轿车在青岛市黄岛区农商银行对面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孟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对其酒精呼气式检测为192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通知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孟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7年12月25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孟某某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当日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4日,即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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