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7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7号291室。
法定代表人:赵华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戚大海,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丽,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毅,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上诉人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2017年7月10日,被上诉人入职上诉人处工作,担任中控员岗位,被上诉人入职后存在严重脱岗行为,仅2017年10月份累积脱岗时间为177小时。一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人脱岗的事实行为。上诉人认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正,被上诉人仅2017年10月份累积脱岗时间为177小时,上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对于脱岗的规定,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上诉人无需再支付被上诉人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而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脱岗行为。
被上诉人王毅辩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离岗、去向。上诉人确认消防主机在监控盲区,当时机器故障,误报分不清,一直高分贝报警。上诉人违约安排上白夜休轮转班且人员严重不足。根据消防法规定,消防中控值班是双人在岗,晚上只有一人值守。另外,上诉人保管不善,把被上诉人的消防监控全国资格证遗失,出具的证明原件在上诉人手中,被上诉人只有照片。上诉人想和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然后不承担遗失证件的责任,这是上诉人想要解除的原因之一。
王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毅、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毅支付2017年拖欠工资及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合计45000元;3、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王毅精神抚慰金等间接损失5万元。
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毅、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需向王毅支付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工资8068.97元;3、诉讼费用由王毅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7月10日王毅入职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从事中控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王毅的工资标准为税前4500元,试用期工资为税前3600元。2017年11月2日,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王毅严重失职、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毅提出其并未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1月6日,王毅以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1月3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工资报酬15万元(4500元×36个月);3、被申请人因遗失申请人的消防中控全国资格证,应赔偿申请人直接损失15万元。2017年12月27日,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出具的青崂劳人仲案字[2017]第717号裁决书,裁决:1、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和王毅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2、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毅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的工资8068.97元;3、驳回王毅的其他各项仲裁请求。
本案庭审中,王毅提交的《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甲方即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即王毅)第三条约定,乙方应按照《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第二十九条约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三十三条约定:1、乙方以上级未安排工作任务、未提供工作条件等理由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提供工作成果,或拒不执行上级指令,或故意抵制甲方的工作安排、岗位调整,或消极怠工,工作时间不作为等,经甲方警告后仍不悔改不纠正的,即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和赔偿金;2、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勤制度每天在指定的指纹考勤机上打卡记录考勤,并同意以指纹考勤系统输出的打卡记录作为乙方本人的考勤依据。
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内容为2017年11月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备注“严重失职,严重违纪”。王毅称其并未收到该证据,否认真实性。
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员工经营目标责任书》(2017年度),其中《员工手册》及《员工经营目标责任书》(2017年7月10日王毅签字)均规定“上班时间脱岗为旷工,旷工期间扣发所有工资、奖金与福利,且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员工手册确认书》,主张《员工手册》经过充分讨论,平等协商,为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王毅已认真阅读,完全了解《员工手册》各条规定的管理意义和法律含义,王毅保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所有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及接受相关处罚。王毅认可证据真实性,但提出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工作,无违规现象。
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王毅2017年10月份考勤视频资料、《王毅2017年10月份监控视频脱岗时间统计表》,主张仅根据2017年10月份考勤视频显示,王毅累积脱岗时间为177个小时12分钟(7-9月份考勤未计算),已远超《员工手册》的规定,消防中控员为重要岗位,肩负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及检查职责,王毅擅离职守及脱岗行为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与王毅解除劳动合同。王毅认可视频资料真实性,否认《王毅2017年10月份监控视频脱岗时间统计表》真实性,提出《王毅2017年10月份监控视频脱岗时间统计表》是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故意节选编辑,并不完整,且不能真实反映王毅的工作状态及工作位置,整个大厦主要出入口包括青岛银行、农商银行公用区域300多个摄像头均无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称离岗去向的直接证据,所谓脱岗并非事实。
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秩序维护员工作服管理规定》、《附:工服领取确认表》、《附:工服价目表》,主张王毅离职后应按工作时间对工服实际价格进行折旧,从工资中折扣。王毅质证称,认可证据真实性,但提出该证据并不完整,不认可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主张。
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地下一层建筑平面图》(图中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相应标注)、中控室内现场及设备照片8张,主张消防控制(中控)室位于T2塔楼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T3塔楼青岛银行之间,肩负着对T1塔楼青岛农商银行、T2塔楼王毅公司、T3塔楼青岛银行这三栋大楼消防监控的重大职责,是三栋大楼建筑消防设施的心脏,也是单位日常消防工作管理的中枢核心,且是灭火、救援的应急指挥中心。王毅质证称,认可证据真实性,按照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标注的位置恰恰证明中控员的工作区域不仅是在摄像头的监控下,中控室中的消防监控主机位于摄像头下,属于摄像头的监控盲区,故不能证明王毅脱岗事实,按照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述T1、T2、T3塔楼的消防工作均由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中控员负责,因此中控员的工作地点不仅仅是在中控室,中控员也需到各塔楼巡视、检查。
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消防中控员岗位职责说明书》,其中包含以下规定:1、遵守消防中控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对各种消防中控室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和操作,不得擅离职守;2、消防中控员岗位为中控员,工作范围为中控室,工作职责为负责消防中控室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做好日常检查及操作工作;3、接收到报警信号30秒内确认报警点位并通知值班人,3分钟内反馈现场情况,按照火警处理流程操作,确认火警后,值班人员须及时、准确启动相关消防设备,并对报警点位进行密切监控,准确掌现场情况,拨打119消防电话报警,拨打项目经理及相关部门经理电话,进行报告,消防队到场后,需如实报告火警情况。王毅否认证据真实性,称其从未见到该证据,系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期单方制作。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补充说明,该证据即为《劳动合同》和《员工经营目标责任书》所提及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因此根据《消防中控员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因此王毅的工作范围应在中控室的摄像头监控下,无需外出巡查。王毅提出《岗位职责说明书》并非《消防中控员岗位职责说明书》。
关于王毅在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具体工作地点,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言称为中控室;王毅言称不仅为中控室,遇到突发事件和人员配置不齐时,还需处置突发状况,且平日需巡查T1T2T3塔楼所有的消防栓。
关于中控室是否存在摄像头监控盲区,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认可消防主机位于摄像头下方,属于监控盲区,但提出王毅对消防主机仅负责查看,不负责维修及其他工作。
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另提出,王毅的工作岗位是消防中控员,职责是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和设备异常,及时向上级汇报,其会安排专业人员维修,王毅无权也无需维修设备。
当事人均认可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王毅2017年10月份监控视频脱岗时间统计表》所列时间属于王毅的工作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系王毅是否存在脱岗,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王毅2017年10月份考勤视频资料、《王毅2017年10月份监控视频脱岗时间统计表》主张王毅脱岗长达177小时12分钟,而上述监控视频均取自王毅工作地点所在的中控室中摄像设备,当事人均认可中控室中消防主机位于摄像头下方,中控室存在监控盲区,故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与王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王毅、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因合同尚未期满,作为王毅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日,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与王毅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应向王毅支付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即2018年5月24日期间的工资,即为30362.07元(4500元/月÷21.75天/月×20天+4500元/月×5个月+4500元/月÷21.75天/月×18天)。上述范围外,王毅诉请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其他拖欠工资,缺少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处理,王毅诉请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未超仲裁申请范围,于法有据,本案予以支持。王毅诉称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其证件遗失主张精神抚慰金等间接损失5万元,非属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毅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二、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毅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5月24日的工资30362.07元;三、驳回王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另查明,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仲裁时称:消防主机确实不在摄像头覆盖区域,但位于消防中控室内。
本院认为,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认中控室中的消防主机不在摄像头的覆盖范围内,因此应当认定王毅具体工作地点的中控室存在监控盲区。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王毅2017年10月份考勤视频资料,取自于该中控室摄像设备,不能充分证明王毅工作期间脱岗177小时12分钟。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与王毅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毅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王毅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永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蕾
审判员 杨保国
审判员 王昌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晶
书记员 原 野